公路运输企业改制过程中财会问题研究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会计处理时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记“实收资本”。
(四)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会计处理
所有改制企业职工都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改变国有职工身份,并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在改制中,依法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改制前企业净资产中抵扣”。具本做法可以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职工经济补偿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同时依次冲减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会计处理时借记“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如果改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的话,可将职工补偿金转作个人入股,相应增加职工个人资本金,即借记“专项应付款—职工经济补偿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个人股”。
对自愿离开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支付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职工经济补偿金”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企业目前无力支付的,可由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协议,继续作为负债单户反映。
三、改制过程中有关财务问题的探讨
公路运输企业在改制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财务问题。
(一)客运站建设资金问题
公路运输企业的客运汽车站,其建设资金主要有两部分来源:一部分是由行业归口的上级部门补贴,一部分是企业自筹。企业将收到的补贴资金用于建站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增加企业资产,形成了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目前面临的问题是企业改制后按照《公司法》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客运汽车站建设资金行业主管部门是否还给予补贴,这是改制后公路运输业所面临的新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河北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文件中第三十条规定:“落实改制企业原享有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即企业改制前享受的省、市各项优惠政策,改制后可继续享受。”
2.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由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是什么,十六届三中全会有明确规定“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作为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组织形式,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应用。因此这就表明了由国有企改制而来的股份制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所以国家财政或其他各类财政资金投入与扶持还应保持下去,不能因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这种扶持或补贴政策就没有了。
3.建设资金来源不变。国家投入到公路运输企业的建站资金,其来源主要是由企业上缴的客票附加费、车辆运输管理费等各项规费形成的。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实行股份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从企业性质上有所改变,但上缴政策未变,各种规费上缴金额未变,由此形成的建站资金并未因企业性质改变而减少。
4.企业社会职能不变。就客运汽车站所发挥的作用来说,其主要功能是为过往旅客提供服务的场所,是为其所在地树立良好形象的窗口,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它所创造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公路运输企业并未因为改变企业性质而不承担社会服务职能。加之公路运输企业是微利企业,如将建设资金全部由企业承担,那将加大企业的经营负担,造成改制后的新企业并未轻装上阵,而是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甚至可能拖垮企业。
从上述几点考虑,对公路运输业这个特殊行业,国家的补贴政策还应保持。对于继续享受国家财政扶持政策的股份制改造企业来说,要将扶持资金作为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管理,具体做法介绍如下。
(1)按照接受现金捐赠处理。接受捐赠是企业资本公积的来源之一。所谓捐赠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现金),是捐赠人对企业的一种援助行为。捐赠人在援助时不一定谋求对企业资产提出要求和权利,也不会由于其捐赠资产行为对企业承担任何责任。所以捐赠人不是企业所有者,这种援助也不形成企业的实收资本。但这种援助会使企业的经济资源增加。现金捐赠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列示。即收到补贴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2)为使补贴资金专项管理,也可以“资本公积”下增设“建站项目补贴资金”明细科目。财务会计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建站项目补贴资金”科目。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选用哪一种方法,该项补贴资金只能永远作为企业的经济资源,而不能转增每个股东的股份。
(二)净资产中剥离费用问题
这里的资产剥离是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资产评估后,从企业原有的净资中划出一部分净资产留给企业,用于解决离退休职工医药费、伤残人员工资及富余职工安置费等项目。这部分被剥离资产是国家通过改制给企业老职工和原经营者的一种优惠政策。如上述被剥离项目全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的话,将增加新企业的负债使其资产负债率大大提高,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这将直接对改制后新企业的生产经营、信贷融资及企业发展等诸方面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认为,剥离的这部分资产是国企改制这个特定经济行为中产生的一种特殊产物,应将其转入新设立的企业,在新企业运行过程中,按照实际发生,区别不同情况,做以下会计处理:一是将剥离出的资产数额,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变现,变现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二是由新企业租赁使用,租赁收入用于补偿所需费用;三是随着新企业的持续经营而延续这部分费用的支付,列入新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确保这部分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原企业国有资产参与两次改制问题
改制前,国有公路运输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形成了不同比例的国有法人股权。这部分法人股权,投资单位改制时将其作为改制资产由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和核准,参与了改制并承担了剥离费用。由于是国有资产,按照省政府关于《河北省省属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额。多个国有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核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时,应当包括所有国有股东享有的国有股利益”。被投资单位又将投资单位投入的资产作为改制资产又一次进行了评估、审计与核准,并且从核准后的净资产中剥离了规定的费用。这样,造成的结果是同一资产重复参与了两次改制,重复在净资产中承担了改制成本(费用)。形成的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1.地域分布不同,国企权属划分不同。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是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一般国有企业的权属划分是根据企业所处的辖区确定,将企业划分为省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县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当地政府是国企改制的主体。因此,对改制资产的评估、确认、核准,即资产价值的确认,以及净资产中承担的改制费用(包括离退休人员统筹金、失业保险金、职工经济补偿金等),即对国有净资产的再分配,都应以当地政府为主进行,可避免重复剥离现象的发生。
2.改制时间进度不同。由于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改制时间有先有后,进度不一样,造成投资单位的资产评估与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评估出现不一致。一个是前者评估值大于后者或后者评估值大于前者,无论谁大于谁,这部分差额都无法再做会计处理。如果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评估是减值,而不降低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可称是资产的浓缩,但不可再用其资产进行费用剥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