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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分析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32:30
效的解决。目前我们建议,在大力发展并购贷款的同时,应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和股票市场,在立法上消除为并购进行直接融资的限制,并可考虑由有实力的企业、保险机构、基金等机构出资设立,并适当吸引一部分社会资金,共同组成并购基金。这样将形成多元化的公司并购融资渠道,大大扩大企业并购范围,加快我国国有资产存量调整的步伐。

  (二)在我国进行杠杆收购的障碍

  杠杆收购是一种比较好的公司并购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杠杆收购的宏观经济背景要求,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还没有出现一例真正的杠杆收购案,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实施中的障碍,表现在:

  1.我国企业并不普遍具备杠杆收购目标企业所要求的条件。如杠杆收购要求的低负债,在我国多数适宜进行杠杆收购的行业中并不存在,高负债是我国企业的通病,不少企业负债率已超过100%,不再具有再融资能力。

  2.资本市场不发达。杠杆收购得以正常运作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收购公司能及时地从其发达的资本市场上进行债务融资,筹措收购资金。而我国发育不全的资本市场恰恰难以满足这一点。在我国企业用来兼并的资金来源是:企业留用利润、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显然,上述资金都难以成为杠杆收购资金的来源。发行垃圾债券筹资在我国基本没有可行性,另外前面已经谈到我国对金融机构资金进入股市有极为严格的限制,这些都在客观上削弱了杠杆收购中购方的力量。

  3.法律环境的障碍。杠杆收购同我国一些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如“纸上公司”的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外投资其他公司的,除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额的50%.而“纸上公司”将其全部注册资本投资于目标企业中,并且其高负债也使它基本上不具有净资产,这明显与《公司法》要求相违背。另外我国法律要求设立公司需向注册登记机关表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得超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否则将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购在我国属新生事物,既不属于生产和流通,又不属于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等第三产业,应归属于特定行业。特定行业的公司注册问题尚无有关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1] 贾晓亮。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安排[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

  [2] 蒋缨。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问题及对策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硕士论文。

  [3] 张瑞红。论企业财务风险防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12)。

  [4] 严真红。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4)。

  [5] 郑慧,时杰。企业并购财务问题分析[J].黑龙江财专学报,2001(2)。

  [6] 张红云。企业并购中的财务分析与评价[J].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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