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分部报告的几个问题
2.分部费用
分部费用是指分部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分部的费用和按合理标准分配给分部的相关费用。包括与对外部客户销售和与同一企业的其它分部的交易有关的费用(LAS14,1997)。分部费用的合理分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各分部的业绩评价。但在实务处理中,一些共同费用(如总公司的管理费,利息费用等)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在分部间分摊,都不能认为是合理的,可能存在主观武断的情况,所以多数国家及LASC都将这些项目排除在分部费用之外,它们是:非正常项目,利息费用,投资转让损失或债务清偿损失(金融性质的分部除外),权益法下企业分享的合营、合资或其它投资损失,所得税费用及一般管理费用、总部费用和母公司费用。
三、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的现状及评价
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既带动了一大批国有企业成功上市,也造就了一批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集团公司,从而导致投资者对分部信息的客观需求。通过分部信息的揭示既能有效改善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推进资本市场规范化;又能增强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相关性,有助于改变长期困绕会计界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现象。
迄今为止,我国还未颁布正式的分部报告准则,但其披露内容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由放纵到约束,由自由到规范的过程。1994年以前,上市公司完全凭自愿来披露分部信息,各公司在披露分部资料的程度与范围上存有很大的差异,上市公司纷纷利用分部信息来传递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隐瞒不利的信息,造成了一些消极的后果。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过程中“报喜不报忧”、“报表注释不能释疑”的状况,1995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对分部信息披露作了初步规定,其中特别给出了“分行业、分地区资料”的披露格式,使分部信息的披露在内容与格式上得到了较大的提高。1997年12月,证监会对《准则第二号》进行二次修订,对分部信息的披露要求又作了一定程度的调整。该准则与1998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都只要求披露企业分行业信息,而不披露地区分部信息,导致那些行业特征不明显、而地区分布差异较大的公司不披露分部信息,削弱了分部报告的信息量。2001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该准则较多的参考和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1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1997),体现了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指导思想,在内容上也较《准则第二号》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更为丰富和完善。但是,该准则的多项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主观因素较多,依赖于会计的职业判断,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甚至导致管理当局对分部信息披露的人为操纵。
随着公司制改造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企业出现,这客观上要求我国及早制定出统一、完善的分部报告准则,尤其要解决分部的划分、分部利润的确定、分部间定价及共同费用分摊等问题,以规范分部信息的披露,指导企业编报人员进行操作。
主要参考文献:
[1]FASB-14,FASB-131,LASC-14(1981),LASC-14(1997)
[2]丁兆军,卢文彬。分部信息披露:制度比较与会计难点[J].会计研究,1998(10)。
[3]桑士俊。关于企业分部财务报告[J].会计研究,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