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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MBO的财务思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31:07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MBO(管理层收购)是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由于我国经济不具备完全的市场经济性质,因此在我国运用MBO无疑与西方具有很多差异。本文就国有企业实施MBO所涉及的财务问题作些思考。

  一、MBO在我国应用引发的财务问题

  1、产权关系模糊造成的财务风险。MBO的本质是“权益”性收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而来的,从国有企业自身角度来看,事实上存在所有者“缺位”。即使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形成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公司,国有股权所有者“缺位”问题依然存在。

  对于实施MBO的企业而言,其管理层往往是干部身份,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实施收购。加之历史遗留问题的存在,政府的诸多临时政策和非市场行为 (如行业管理部门干预)给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低价收购企业,加价转手倒卖,收购者尚未经营就已赚取超额利润;或者收购者将目标企业抵押融资后,不顾道德 信誉“金蝉脱壳”。这样形式上已实施MBO,可企业真正的产权更替并未完成,更会加大企业管理难度和财务风险。

  2、抽逃资本。企业实施MBO后,原来的管理层变成了股权出资者,他们从关心企业经营效益转向关心资本收益。在利益驱动下,就有可能会效仿一些私营业主的 做法,企业实际亏损,账面却盈利。再按财务收益进行分红,即在实际亏损情况下仍进行股利分配。加之实施MBO后的开始几年,管理层急于收回自己的投资,也 会采取极端措施进行现金分配,透支企业融资信用。管理层还会通过领取高额薪金、报销多项杂费等形式从企业提走大量的现金,并利用非法交易、关联方交易等手 段转移企业利润及财产等。这样就会影响整个企业的资产流动性,对企业持续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3、确定企业价值的隐性难题。

  (1)无形资产。MBO作为杠杆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目标企业管理层运用融资手段所进行的收购。也就是说,MBO应该以支付现金为股权置换条件。可对于 高科技企业而言,那些知识产权直接创造者作为MBO的收购方,是企业未来的财务出资人和人力资本投资人,他们会用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股权置换条件。但这 些知识产权不完全是依靠其个人力量取得的,而是在企业提供物力、财力的条件下完成的。这样形成的无形资产既属于“个人”,又属于“企业”。目前国有企业的 有形资产产权尚不明晰,更何况这种无形资产?

  (2)商誉。商誉与企业整体相联系,不能单独出售,只有在企业发生并购时才予以确认。MBO虽然是对企业内部资本结构的调整,不是将企业整体出售,可它毕 竟是一种收购行为,是对企业净资产和剩余索取权的重新分配,是对企业整体资产的整合。因此MBO中必然存在商誉问题。如果承认商誉的存在,那么企业实施 MBO时,负商誉就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因为“内部人”不可能按照公允的企业价值来收购,只能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形成成交价格,因此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收购 价格低于目标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3)人力资源、人力资本。以前许多企业为了留住和招募优秀人才,在人才的报酬上下了很大功夫,如增加管理层收入、给予股票期权等。MBO对人才也是采用 利益驱动的方式,但它是把管理层推到企业所有者的位置上,将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结合起来,让人才参与企业的最终收益分配,从而吸引和留住人才。虽然人力资 源(资本)的确认和计量目前在财务理论界仍存在争论,但人力资源作为企业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因素,企业实施MBO时是必须要考虑其价值的。

  4、价格是MBO问题的焦点。实施MBO的企业通常都是前期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市场经济基本交易原则之一就是小投入而获大收益,低价收购心理人皆有之。而MBO中容易产生“猫腻”的是,作为企业“内部人”的收购方进行资产缩水或藏匿利润。

  MBO作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新兴事物,可能会成为各地政府、各个部门追赶的时髦。一些政府部门只考虑本地区的利益,不顾客观条件的限制盲目实施MBO,草 率行事,简单处理。对国有资产不评估,或有意压低估价,即以原始投资为标价进行转让;或先将国有资产改变性质,作为“企业股”,再将国有资产无偿转化为集 体或个人资产;或对国有股长期不送股、不分红,也可能分红后无偿留在企业使用。上述这些情况都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二、实施MBO的对策

  1、产权法制体系建设是实施MBO的保障。经济发展必然伴随着一系列治理制度产生,良好的制度环境是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企业经济制度主要用于规范以下方 面的关系:①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关系;②国家和企业的关系;③企业和社会的关系。在这些内容中,产权制度是核心和基础。转换和完善企业体制与经 营机制,就要建设以健全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是企业实施MBO应遵循的经济法规制度,但缺乏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国家在建设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的同时,应尽快建立和健全包括风险融 资、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监管稽查等在内的一系列与MBO相关的法律法规。

  2、确立产权主体是实施MBO的基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旨在形成所有者多元化且剩余索取权可转让的产权结构。MBO比“债转股”前进了一大步,为国 有股减持提供了一条途径。特别是许多中小国有企业无法上市,MBO为它们提供了一个融资机会。但是实施MBO时应该首先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确定产权转让 过程中的权利、责任的受让主体和承担主体。对于非上市公司,更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确定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责任的受让主体和承担主体。

  为此应采取的措施有:①设立非行政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如成立独立于国家财政体系之外的国家财务主体,以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营造国有资本的 有效运作机制,并独立从事国有资本的产权交易、投入与产出活动。②完善企业MBO市场监控机制,培育企业并购市场,建立经理人的代理权竞争机制。③鼓励投 资机构进行风险投资,提高个人投资者的理财水平。

  3、分散国有股权,市场化操作,保证MBO的透明度。改变国家作为企业所有者、国有银行作为企业债权人造成的软约束现象,企业由国家控股转为国家参股,以市场方式将国有股分散,达到控股主体多元化目的。可将国有股分解为各种股份形式,如职工股、技术股。

  解决我国上市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包括:①开放资本市场,以直接融资为基础,构建收益权与控制权有机结合、对称统一的完整产权体制。② 发挥市场优胜劣汰功能,形成对企业MBO的外部约束力。通过市场的调节与选择机制,实现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重组。③建立合理的企业股权和债权结构,继续鼓 励国内外投资机构对企业MBO融资。④引入更有效的市场制衡机制,并从法律上给战略资本投资以应有的支持。

  4、MBO价格的确定。①随着企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管理要求的发展变化,真实反映无形资产价值。未来使企业产生超额利润的能力是无形资产的计价基础,在经 过专业评估及有关股东认同后,将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其价值便可得到体现。②对于非购买商誉不予确认。但对MBO中出现的商誉,应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下确认 入账。③对于人力资本,应作为影响企业MBO的一个重要价值因素来考虑。可采取类似评估无形资产的方法,评估其在企业中的价值。以收益现值法、市场比较法 等确定人力资本价值,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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