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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框架分析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30:13
选择审计人员时它就不会以审计方的职业水平为依据,进而造成缺乏竞争和效率的审计服务。另外,审计方和上市公司共同承担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杜绝两者的共谋行为。

  3.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应规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涉诉的民事赔偿集中在验资报告中,而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审计、评估报告都具有很强的时限性,这类诉讼目前适用《民法通则》最长时效20年的规定。这加重了事务所的民事责任,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定发展。据此应规定特别时效,即诉讼时自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5年的不予保护。首先,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一种专业性服务,其服务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比如验资针对某一时点,审计针对一个会计年度,评估结果有效期为基准日后一年。如果适用最长时效期限不利于督促受害人及时行使权利,也会加重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且即便追溯也会取证困难,因为目前审计准则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和档案的保存一般为10年。其次,诉讼期间太短不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在《民法通则》一般时效期间2年的基础上,规定最长时效期间为5年。这样既保证利害关系人的胜诉权,同时又合理地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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