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环境与财务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围绕着实现政企分开、两权分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政府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对国有企业的管理逐渐分离。
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管理企业的范围不仅包括国有企业,而且还包括非国有企业,并主要依靠宏观经济和法律调控手段来促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其主要职责是:(1)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基本条件,例如提供基础公共设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2)为企业制定基本的经济活动法律规则;(3)为各种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建立并完善各生产要素市场,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其管理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制订法律、产业政策和运用经济杠杆等。
政府作为出资者对企业的管理仅限于有国有资本金投入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参股企业,无权以出资者身份参与那些没有国有资本金投入企业的管理。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出资者对国有企业行使的权力范围是由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决定的,并在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控制,切实保障政府作为出资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其管理手段则主要是建立健全对接受出资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罗飞、王竹泉,2001)。
实现政府作为出资者和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对国有企业管理职能的分离,也是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正按照“国家所有、分权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进行改革和探索。主要做法是专门设置国有资本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对国有资本的终级所有权,并在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之间设置若干个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经授权的企业集团等),由国有控股公司作为中间出资者直接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能,以出资者身份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约束。政府各部门逐渐解除了与直属国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初步建立起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基本形成了财政、金融、计划相互配合的调控机制。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在行使国有企业所有者权能的方式方面也进行了许多改革和探索。通过这些改革,使政府作为所有者与国有企业的财务关系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与国有企业的财务关系日趋分离,它们之间界线也越来越清晰。
从财务关系的角度来看,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出资者与国有企业的财务关系是一种有偿性的投资分利关系,不论是从政府作为所有者角度,还是从国有企业经营者角度来看,这种关系都具有微观性。政府凭借所有权委派产权代表,参与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决策,有权分享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企业经营者则享有充分的财务自主权,但其财务活动需接受来自所有者的财务监督(如接受委派的财务总监或监事会的监督)。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则主要依靠宏观经济和法律调控手段来促进国家产业政策在国有企业的贯彻和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其与国有企业的经济关系是一种无偿性、强制性的税费收缴关系,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角度看这种经济关系是一种财政关系,具有宏观性,而从每一个国有企业来看,这种经济关系是一种财务关系,具有微观性。
相对而言,经过财税管理体制的改革,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与国有企业的财务(财政)关系已经确定下来,但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出资者与国有企业的财务关系则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还有待进一步改革和探索。
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出资者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职能的分离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机制上。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出资者的财务管理机制包括财务决策机制、财务激励机制和财务约束监督机制的建立,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财务管理的目标、方式、方法等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对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减少的同时,政府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约束监督作用在不断增强。
(二)最大债权人——银行与国有企业的财务关系由软约束变为硬约束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融资(严格来讲,不能称其为融资,而应称为资金供给)主要依靠财政拨款,企业的融资结构为财政主导型的融资结构。那时,国有企业的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同意拨款,生产经营所需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核定拨给,作为企业自有资金,无偿占用,超定额流动资金才由银行信贷资金供应,银行贷款只占企业全部资金来源的极小部分。再加上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同为政府的附属物,没有自己的财务自主权,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内源”的特征,银行对国有企业的约束力很小。
自1983年国家投资体制实行“拨改贷”开始,国有企业的融资结构由财政主导制转变为银行主导制,银行贷款逐渐成为企业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进入新体制后,虽然银行同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渐明晰起来,但由于银行主要是根据经国家批准投资计划及国家的重点项目而进行贷款的,因此而形成的亏损无法划清责任界限,再加上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进展缓慢,国有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经理的人事权长时期掌握在地方官员手中,政府对国有银行的行政干预不断,导致银行对国有企业仍不能施行有效的制约,国有企业贷款到期不还,要求国有银行展期、减息的现象仍十分普遍。国有企业方面,由于缺乏财务风险意识,负债经营一时间成为众多国有企业追求的时尚,资产负债率不断攀升,银企关系的矛盾加剧,并日趋严重。
1996年以来,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步伐加快,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正式颁布后,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开始正规化和市场化。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独立性增强,对国有企业的新增贷款开始实施严格的审核评估,对不满足银行放贷标准的不再给予贷款。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制约力逐渐加大,1998年曾一度出现“惜贷”现象。另外,国家还积极推行“债转股”改革,通过“债转股”把原来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一方面切实减轻了国有企业债务负担,另一方面也使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更加明确,使银行对国有企业的约束彻底实现由软到硬的转变。
(三)国有企业职工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力增强,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财务关系向多样化转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在国有企业中所处的地位较为独特。他们一方面是国有企业理论上的所有者中的一员,另一方面又是企业劳动力要素的提供者。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一员,他们是企业的“主人”,因此职工理应成为影响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力量。但是,作为劳动力要素的提供者,国有企业职工又只能通过劳动,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取得个人收入。由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影响了职工推进改革、加强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再加上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权的财务管理体制,事实上职工对财务决策的关切度是很低的,其对财务决策的影响力是相当小的。
改革的深入,使国有企业拥有了相应的财务自主权,相应的“铁饭碗”也日渐被破除,下岗失业风险大大增加,保障制度逐步社会化。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的利益逐渐成为影响企业财务决策的非常重要的力量。受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思想的影响,国有企业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于职工参与企业治理都较为重视,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