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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回顾与思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24:28
突破口的,即从利润分配入手,扩大企业财权,使企业拥有再生产的能力和促使劳动者从物质利益上关心企业的经营成果;然后将国家与企业间的分配关系加以规范化,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最终实现对企业放权让利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但是,这一阶段的财务改革基本停留在分配环节上,尚未涉及国有企业存在的深层问题,因而只有改革的初步。 
  
  2、第二阶段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以农村为主的经济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向城市改革提出了要求,提供了经验;同时城市改革取得了一些经验并基本完成了经济调整工作;世界上正在兴起的新技术革命也使得改革的需要更为迫切。在这样的背景下,1984年10月召开了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会议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文件,决定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该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观念,指出了继续增强企业活力,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改革政府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等改革的方针。该决定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从农村转向了城市。 
  
  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仍然是国营企业改革。该期间国营企业改革包括四个方面: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国营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对少数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试点;组建企业集团。其中承包制是改革的主要内容,构成了第二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特征。实行国营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思想上受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启发,直接的原因则是出于搞活企业和防止当时出现的全国性经济滑坡(1987年第一季度预算内工业企业成本比上年同期上升5%,亏损面增加40%,财政收人下降2.3%)的考虑。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前一年各地展开的企业承包制进行了总结,对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保证和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上述暂行条例和企业法的规范和指导下,企业承包制在全国普遍展开。到1990年年底,大多数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完成了第一轮承包,开始了第二轮承包。 
  
  这一阶段的企业财务改革,主旋律是贯彻企业承包制,同时试行企业租赁、股份制试点和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办法。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财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表现在分配环节上:企业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分成;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等多种。在第一轮承包中,实行所得税前承包的利润范围是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实行所得税后承包的利润范围是调节税、利润。企业完成承包指标后的留利,按规定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承包制下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体现在财政部门1987年发布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88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有关规定》、1990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等文件中。 
  
  从本质上看,企业承包制是前一阶段放权让利改革的延续和发展。其思路还是通过调整分配关系改变企业机制。与放权让利改革相比,实行承包制后,企业的多项自主权的落实情况有所改变,政府的随机干涉有所减少,但企业与政府间的行政依附关系仍未改变,企业仍然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在承包制的执行中,由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责任不对称,导致发包方无约束,承包方负盈不负亏,企业短期行为和预算软约束现象普遍存在。这一切都表明:这一阶段的财务改革比起第一阶段有所发展,但尚未找到一条国有企业财务改革的根本路子。 
  
  在第二阶段企业财务改革中,国家与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另一重大改革探索是试行税利分流。这在国家与企业利润分配体制上,是对承包制的发展,发挥了承包制的激励作用和所得税的杠杆作用。1989年,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税分流的试点方案》,提出了将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的形式上交,税后还贷,上交的利润采取多种形式承包的办法。利税分流体现了国家的社会管理者权能与国有企业所有者权能的分离,有利于完善企业的经营机制,尽管它还存在一定的缺点,但为以后的税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出了必要的铺垫。 
  
  3、第三阶段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随后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总目标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坚持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1993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提出的规范化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准则,国家经贸委组织实施的《关于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1994年11月),为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提供了一定的范本和经验。在此以后的一系列党和政府的重大会议、理论讨论中,都强调国有企业的改革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位置,并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确定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这一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就具有了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这一阶段改革与前两阶段改革的根本区别,在于突破了原有的企业制度框架,走上了制度创新之路。 
  
  与此相适应,这一阶段的企业财务改革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1)公布《企业财务通则》和新的分行业财务制度。1992年11月,财政部公布了《企业财务通则》,随后又相继颁布了全国统一的10个行业的财务制度。新企业财务制度与以往财务制度相比,在建立资本金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和折旧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利润分配、财务报告体系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革。 
  
  (2)进一步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从1994年1月起,国家全面推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改革,具体途径为统一企业所得税率,实行比例税制,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基;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收益按资分利、按股分红的分配制度;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取消企业包税,强化税收征管等等。 
  
  这一阶段的企业财务改革,体现了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要求,表现出了与前两阶段改革很大的不同。 
  
  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需要从根本上弄清楚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到底应该是怎样一种财务关系。于是,所有者财务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按照这一观点,应当分清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行政管理者的不同身份。作为前者,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务关系表现为国有资本的投入与国有资产受托代理所引起的投资分配关系;就这一点讲,与两权分离下其他投资者与被投资者间的财务关系没有本质不同。作为后者,国家行使的则是行政管理权,不应当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围。目前,这一观点已赢得了较多人的赞成。 

  (二) 

  1978年以来的企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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