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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特征分析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21:37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
在“新兴+转轨”的中国证券市场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持续打击,使证券市场“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是规范证券市场的主要任务。上市公司是否规范取决于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规范,也取决于中介机构的公正参与。

  一、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的表现

  1.公司治理中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依据《公司法》出台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但仍有一些公司存在各种各样的违规行为。

  (1)治理理念未转变。仍然以旧式的宝塔式集权管理的观念管理公司,忽视公司制企业的分权式特点。在公司治理中,公司制企业没有传统上的最高权力人,而是将其权力分散。股东大会虽为最高权力机构,但对重大事项只有决议权而自身无执行权,且只能在很短的几天会期内行使权力,在闭会时无权。董事会人数有限,可以为股东大会提交议案(享有提案权),可以聘任管理人员和决定具体的管理制度,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和重大决议事项的执行。总之,上市公司的治理理念必须改变,不能沿用传统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而应当权力分散,相互制约,专业化管理,坚持法治原则,不能为所欲为。

  (2)治理规则不具体。每一公司均应有具体的规定以细化《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框架性原则,公司内部各机构和组成部分从提交议案、通过到贯彻执行应当相互配合,协调一致,运作制度化,还需要制定一些程序性的规则,保证正常行使权力,例如通过议案所需的赞成票数应为全体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关联交易议案的关联股东和董事回避表决、弃权票的处理方法等。

  (3)治理机构和人员不作为。监事会的不作为尤其多见。监事会在公司内部地位较低,后台“支撑力”不够,成员的专业知识不足(往往是工会、纪检等出身较多),同时公司法的法律制度安排也比较薄弱:董事会有实权,但监事会只有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权力。

  (4)辅助人员、辅助机构不健全或者不能发挥作用。公司治理机构中,除总经理是常设机构外,其他都是“会议型”,“开会来,散会走”。董事会的辅助机构为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会没有类似的辅助机构和辅助人员,其活动一般由董秘安排。监事会的活动由被监督对象安排,本身就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又如,对于投资项目的议案,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委员会往往不参与论证(如金额、时间、技术可行性、市场份额、发展前景等。此类论证在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参与)。

  (5)控股股东及其代表人行为不规范。重视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是重视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经济或非经济手段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掏空上市公司;干预上市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等。

  (6)任职人员缺乏诚信和勤勉尽责意识。应当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任职的行为准则,对公司保持必要的关注,了解公司情况,对公司的决议、事件和自己权力的行使要从公司利益出发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

  (7)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实施。例如采购、销售内控,决策行为的法律风险,财产安全性的控制制度等。也有公司虽然已制定这些制度,但只是装点门面,无操作安排。

  (8)独立董事三次不参与董事会会议(非独立董事为2次),公司未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未达到公司董事总数的1/3。

  (9)公司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无保障,公司提交董事会的审议资料不完备,导致董事无法发表负责任的意见,或者只能不负责任地表示同意。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年度财务报表的批准就是这种情况。

  (10)公司授权控制存在一定风险。董事会、经理层对外投资决策的授权过大,致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失控,产生损失较多,并给掏空上市公司、洗钱等提供了机会。

  (11)多层次的监督、制约、服务机制(监事会、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等)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没有见到过监事会、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部分公司的独董和监事不清楚公司的问题,有的公司监事会一年只开2次会(分别为年度、半年度),且决议措辞多年不变,甚至有公司独董不知道公司已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情况。

  2.关联交易不公允,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利益

  截至2004年6月底,有关联交易行为的上市公司总数达到1307家,占到上市公司总数的95%,其中有301家既在资本经营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同时又在产品经营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已成为影响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虚增利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已成为侵占公司利益的重要通道。例如2003年某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剥离坏帐8923万元,获利1000余万元,当年度每股收益达到0.58元。

  3.违规对外担保潜伏潜在风险,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例如:某公司净资产仅为10余亿元,但对外担保达到52亿元,且未履行法定程序,仅由总经理一人填写“担保书”即完成。提供保证的方式有无质押保证、有价证券质押、资产抵押、留置等。

  4.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及时。对信息披露规则不熟悉,导致应披露的信息得不到披露;或者明知应予披露的信息而不予披露或者推迟披露。按规定应作为临时公告披露的事项应包括:公司治理的决议性文件;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2)信息披露不完整。明知应予披露的信息却不予公开披露,或者在公开披露前向媒体或者其他人先行披露;选择性地披露信息,报喜不报忧。

  (3)披露内容不规范,流于形式。董事会和经理层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分析不够深入,套话较多,原因分析缺乏针对性。

  (4)以新闻发布会代替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的正式公告进行信息披露。随意性过大,不分场合和时间。

  (5)利用信息披露联手操纵股价。例如为配合股价炒作,发布利空消息打压股价,收入不入帐致使利润大幅度下降,同时作为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披露。而一旦利空出尽,又出利好消息。

  例如:某公司高管在接受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采访时透露本年度实现利润已超过5000万元,预计全年可以过亿,违反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另一公司对外担保超过3.9亿元,但其中只有3000万元作为临时公告披露,其余仅在定期报告中简单披露,违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有公司利用虚假合同虚增收入,虚增利润和公积金;2004年某上市公司对深圳一公司的持股仅为7.5%,但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掩盖主营业务亏损的事实;改变合并范围,将亏损的被控股公司以股权已被处置为由不纳入合并范围,导致1800万元亏损未并入;等等。

  5.短期证券投资的违规行为(主要是委托理财、国债回购等)

  根据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截至2004年6月末,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涉及短期投资行为的不多,涉及金额也不大。但在短期投资专项调研中发现有41家在2004年上半年度内有短期投资行为,占上市公司总数的将近一半。主要违规问题有:

  (1)在定期信息披露的截止时点前平仓,在截止时点后又投出,规避信息披露要求,致使部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披露情况相距甚远。

  (2)不履行相关内控决策程序。个别公司一次动用7.99亿元申购新股,占期末净资产的50%,但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仅仅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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