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小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包括哪些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按照各税种的实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扣缴义务人的范围并不一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有哪些义务
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所有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是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考虑到许多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纳税人,为减少其负担,简化手续,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可以在税务登记中增加有关扣缴税款登记的内容,在税务登记证件上标注扣缴税款登记的标志。
依法接受账簿、凭证管理。新《税收征管法》第19和2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依法履行扣缴税款申报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申报内容报送代扣代收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即按照规定的数额、时间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扣、代收,并及时解缴入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未按规定解缴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代扣、代收,但没有按时缴入国库的行为。
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的检查,如实回答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查询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三、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处理
对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应解缴税款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处罚款。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行为予以处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期如实扣缴税款,但由于各种原因,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现象还屡屡发生,过去发生此种情况,扣缴义务人只要补缴应扣、应收税款即可,纳税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新《税收征管法》在这方面作了修改,规定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同时,可对扣缴义务人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而分清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加强了对。
对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予以处罚。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如长时间不配合,多次不接受检查等,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包括:扣缴义务人借口会计不在逃避税务机关检查;借口账簿放在居住地、非生产经营地,不让税务人员进入;需要企业财务人员、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到场而不到场的;对税务机关依法调账检查予以拒绝的;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各种资料;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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