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换届选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思考
四、关于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指导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实践证明,在人大工作中,最能为群众了解,最能体现三个代表要求,最能收到效果的一项工作,就是把群众关心的问题,把代表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认真的研究好、处理好、解决好。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和努力,各地都形成了一些成功的经验;解决了许多社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要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要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推向前进,确实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以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指导。全国政协系统都专门设立有提案委员会,统一研究处理和协调提案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挥了较好的指导作用,所以,就现阶段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力量对比来看,政协要优于人大。所以,我在这里建议全国人大也设立负责督办和指导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专门的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在这项工作中带了头,地方人大就会跟着来学,把这项工作搞好了,确实有利于转变机关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真正使我们的工作从总体上发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建设的作用。
五、关于“双过半”问题
我国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根据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那就是在人们生活中跨县市、跨省区及跨国的社会经济活动增多。在这种情况下,硬是要规定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这就有点不切合实际,所以,这个过半数的规定可以不要。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个规定应保留。同时,另行选举的代表也应有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没有这个过半数;就很难体现代表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合理性。这一点应有所改进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