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的思考
四、对特定问题调查的处理要跟踪监督到底
人大运用特委会监督具体案件,其目的就是保证错案和执法过错得到依法查处和纠正,使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得到依法处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查处或查处不力,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就难以从根本上杜绝,个案监督就会半途而废,就起不到教育和警示作用。汪伦才案件特委会经过两个月深入细致的调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汪伦才案件调查报告》,明确提出五条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报告和委员的审议意见,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汪伦才案件调查报告的决议》,既增强了监督的刚性和力度,便于执行机关把握处理的尺度,又便于权力机关跟踪监督。在“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落实人大决议情况后,市人大常委会又作出了《对“一府两院”贯彻落实〈关于汪伦才案件调查报告的决议〉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意见”对“一府两院”落实决议充分肯定的同时,针对少数部门认识不到位、处理不到位的情况,又提出四条处理意见,要求“一府两院”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下次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跟踪督促下,“一府两院”分别落实了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形式监督重大的人民群众关注的司法案件,不仅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刚性和实效性,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而且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生动、具体的、有说服力的宣传。其意义已超过了对这一具体案件处理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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