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公文安全体系的法律保障
4.有力的刑法保障。刑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是最强有力的保障,离开刑法的保护,其它制度规范的保护极有可能会落空。对计算机网络法律关系的调整也不例外。鉴于信息技术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国家生活各个方面,1997年《刑法》中特增加了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的内容。根据《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的规定,对下列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密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出于好奇或为窃取机密的动机非法侵入电子政务系统的;(2)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对电子政务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3)违反前述有关法律规定对电子政务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公文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4)违反前述有关法律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电子政务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而对于那些利用计算机网络破坏电子公文或伪造电子公文的,则可以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以毁灭公文罪或伪造公文罪论处。
可以说政府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的基础,在各国所积极倡导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几个运用领域中,电子政府被列为第一位。从全球范围来看,推进政府部门办公自动化、网络化、电子化已是大势所趋,电子公文等信息手段将会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政务活动中。法律必须克服其自身固有的保守性,尽快在立法上取得突破,以应对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生活的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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