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的产权问题研究
(2)管理阶层受益,会计信息使用者受损。在这种情况下,管理阶层虽经营业绩不佳,但通过干预会计人员进而操纵会计报表的生成,在会计报表上虚增利润,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欺骗或串通审计人员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使他们做出错误的决策。结果,管理阶层仍得到优厚的报酬,而投资者却承受着各种潜在的损失。纵然可得到分配的股利,但这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偿还。
(3)管理阶层受损,会计信息使用者也受损。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传统会计模式所造成的。传统会计模式主要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原则、实现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之上(葛家澍,1996)。在传统会计模式下,许多有价值且与决策十分相关的信息在会计报表中得不到确认,如房地产的涨价(持有利得),已经发现并且价值得到基本估计但未开采的油田,已经签订并对企业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等等,就因为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现原则而得不到确认。但这些信息对使用者来说无疑是十分有用的,得不到此类信息将会使投资者丧失一次很好的投资机会,同时也会使管理阶层的业绩得不到承认,并产生一种“有功却不受禄”的消极情绪,这对会计信息的供需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4)管理阶层受损,会计信息使用者受益。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将管理阶层经营绩效不佳的信息传递给使用者,会计信息使用者可据此作出提前收回投资(债权投资),或更换管理人员的决策,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但需说明的是,尽管理论上会计信息的提供方和使用方都有受益和受损的可能性,但是会计信息使用方的受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会计信息的提供方受损的可能性,究其原因就是会计信息供需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三、对目前会计信息产权的效率分析
我们生活在一个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中,因而我们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通过有效的会计信息产权来确保会计信息市场的秩序,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会计信息产权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一般来讲,会计信息的有效产权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标准:(1)明确会计信息供需双方的产权;(2)供需方均能保护自己对会计信息的产权;(3)能够降低会计信息交换中的交易费用;(4)能将会计信息提供中的“外部性”内部化;(5)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公共领域”最小化;(6)尽量避免会计信息提供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控制管理阶层的事前或事后的机会主义倾向。
以我国的会计信息产权界定为例。首先,会计信息的提供方主体不明确,会计人员仍在为管理人员“背黑锅”。由于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财务报表是会计人员在管理阶层的指手画脚下产生的,因而这些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正是“厂长利润”或“书记成本”,出了成绩由管理阶层独享,有了问题责任似乎全是会计人员的事。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阻碍了整个国家会计水平的提高。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尚未更新原有的会计工作观念。会计改革以前,会计人员在企业中往往发挥着“监督”(考核式监督)的作用,以保护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贯彻实施,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此时称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提供主体并不为过)。但是会计改革以后,会计人员处于公司管理当局领导之下,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对管理阶层实施监督,甚至受到管理阶层的操纵(身不由己或心有余而力不足),因而不可能完全对会计信息最终生成负责。会计信息的提供主体应该是管理阶层。
其次,会计信息的需求方并不能保护自己对会计信息所拥有的产权。原因有三:(1)会计法规仍不甚健全;(2)投资者会计知识很少,甚至看不懂会计报表;(3)投资者法制意识的淡薄。
其三,目前的会计信息产权仍未能显著降低会计信息交换中的交易费用。会计信息市场运行机制的不完善性使得会计信息的交换难度增大,会计信息市场不能向投资者提供真正有用的信息服务。也正是由于会计信息市场的透明度差,因而产生并增加了交易费用。
其四,前已述及,外部性是指一个主体或个人的行为给其它主体或个人所带来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会计信息提供中的外部不经济我们尤为关注,这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管理阶层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使投资者(包括国家)作出不正确的决策而蒙受损失,如引诱投资者将稀缺资源投向风险大、收益低甚至亏损的企业;二是国家的征税部门无视会计环境的变迁(如物价变动),忽视税法和会计差异的具体原因而一味强行按税法核算税收,过度征税导致企业规模不断萎缩,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严重的外部性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会计信息产权界定中留下了很大的“公共领域”。
其五,会计信息提供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也不容忽视。这是会计信息产权界定不完善或低效率的一个相关现象。管理人员拥有大量的私有信息,不断地进行收益平滑和盈余管理,给会计信息市场传递不正确的信号;此外,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倾向如道德风险(属于事后机会主义)和逆向选择(属于事前机会主义)( W.R.Scott,1997)都值得注意。
四、会计信息产权界定引起的会计理论问题
产权是社会博弈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前提(汪丁丁,1996)。本文前已述及,会计信息的产权界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下,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演进过程必然有一个理论上的均衡状态,理性的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都不会偏离这个均衡状态:对会计信息产权界定所留下的公共领域而言,任何一个潜在的“寻租者”的边际寻租成本等于其在已经享有的会计信息产权情况下能够得到的“租”的边际增加。但是,会计环境的变迁使得原有的产权界定的均衡状态产生偏离或被打破,那么此时就必须重新界定和安排会计信息的产权,否则过多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留在“公共领域”之中,必将引起信息资源和与之相关的社会资源的配置无效率。
科斯曾经举过一个形象的例子——农夫和养牛者之间的博弈问题。这个博弈的主要精华在于澄清了产权的实质——相互影响性:是允许农夫保护自己的产权而使养牛人的利益受损呢?还是允许养牛人损害农夫的庄稼而对农夫予以补偿?这主要取决于哪一种产权界定能导致社会资源的长期优化配置。同样,会计信息的产权界定也存在着这样一个相类似(而又不尽相同)的情况:是允许会计信息的提供方拥有私有信息,公布“创造性”的会计信息而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益受损呢?还是允许会计信息使用者无限制地要求“有用”的会计信息而使会计信息的提供方受损呢(如过度公布某些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企业商业秘密外泄,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是允许站在股东的立场上尽量提供对他们有利的会计信息呢?还是站在债权人的利益角度而使会计信息尽量为他们服务呢?这些矛盾必须进行权衡。
现在关于会计信息产权的主要观点是,会计信息的提供方应该尽量地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AICPA的特别事务委员会以使用者为中心的“改进企业报告”,1994),但是到底提供的会计信息含量和使用者所需求的会计信息含量各是多少,能否达到?这一切不能单靠臆断,而必须回到会计最基本的问题中来,那就是会计能够提供什么信息,这些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各有多广?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对象方面,并结合会计目标来考察(这个思想部分起源于葛家澍,1996)。我们知道,会计信息的提供很大程度上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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