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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目标与会计法制化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建议:
1,会计准则的制订要减少会计程序和方法可选择性;
2,加快《会计法》实施细则的制订,明确会计信息失真的衡量标准和处罚标准;
3,改变会计违法责任的规定中“重刑轻民”的现状,使因使用假冒伪劣会计信息进决策而蒙受损失的受害者从造假者那里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也使造假者因其造假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大于其造假收益;
4,借鉴阿根廷、法国、巴西、意大利等国的经验,设立审计法院,强化审计监督;
5,狠抓执法环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些工作将帮助我们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创造一个法治的环境,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获得法律的保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管理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促进当前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计概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2]李若山。新会计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会计研究,1992,(12)。
[3]李若山。审计案例[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
[4]蒋义宏。“利润操纵的行为与动机”证券市场会计问题实证研究[C].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5]安徽省会计学会课题组。关于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调查研究[J].会计研究,1999,(4)。
[6]中国审计年鉴[R].199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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