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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稳健原则在我国会计中的应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8:43
不致因货币贬值而表现为虚增利润。此法又使得期末存货的成本与现时价值相差甚远,为了完整、真实地反映存货的价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允许企业对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对历史成本原则在运用时的修正。具体运用于存货计价时,如果期末存货的市价低于成本,则意味着企业将存货使用或出售时的价值或获取收入的能力也相应降低,相对于历史成本来说,将造成一定的损失。为了稳健地反映存货的价值,即以市价来取代历史成本,从而真实地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同直线法和工作量法比较,并不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不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只改变了固定资产折旧在各年的分布情况,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提的多,晚期提的少,从而加快了固定资产折旧的速度。实际上加速折旧法在西方早已被广泛采用。依据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属性,固定资产的实用性能与其使用时间成反比,理应加快企业成本费用的补偿速度,加快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步伐,提高企业的生产发展能力。特别是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可提前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因物价上涨而发生的货币时间价值损失,实现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的统一。另一方面,采用加速折旧法能使企业会计账面上的早期收益相应减少,后期增加,能使企业延迟纳税,相当于政府给企业提供若干年的无息贷款,刺激经济的增长,实际上从长远的角度看,加速折旧法不会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通过迅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盈利水平,从而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因而,加速折旧法既符合企业稳健的原则,也能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

  (三)对收入的确认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要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显然对收入的确认更加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这些限制条件可以表述为:当处理含有不确定性的问题时,只有在有绝对把握时,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使商品已经发出,或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收入。“建造合同”准则规定:跨期合同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而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应按可补偿的成本确认收入;如预计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可见准则中对于收入的确认愈加谨慎。

  (四)对自创无形资产的处理更趋稳健

  自创、研制开发无形资产的开发、研制费用,由于开发研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将开发研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只将专利申请中的注册费、审计费、律师费等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又如为提高企业品牌效应,增加商标知名度而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实际上是促成品牌成为著名商标的一项重要劳动耗费,从理论上讲应成为商标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出于谨慎的原因,广告宣传费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则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另外,自创商誉由于存在着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如商誉的存在与作为整体的企业有关,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可辨认的各项资产分开来出售。有助于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如杰出的管理队伍,科学的管理制度,融洽的社会公共关系,良好的资信级别,优越的地理位置,独特的生产经营技术,或由于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富的从事本行业的经验等等, 这些因素不能用任何方法或公式进行单独的计价,它们的价值只有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时,才能按总额加以确定。故从稳健原则考虑,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没有确认并计量自创商誉的价值。

  (五)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对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股息的处理,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股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显然,这是从投资企业稳健的角度来确认股权投资收益的。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对于投资企业的取得成本大于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作股权投资差额处理, 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冲减“投资收益”科目;对于投资企业的取得成本小于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核算。为什么不增加“投资收益”?因为增加投资收益,必然增加利润总额,必然会多交所得税,引起企业的现金流出,而投资成本小于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并为引起企业现金流入,因此,没有现金流入却要现金流出,不符合企业的稳健原则。

  (六)或有事项的确认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需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作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或有事项的结果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另一种是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会计实务中,需要会计人员根据经验加以判断。如果或有事项的结果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就形成企业的或有资产,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否则,如果或有事项的结果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一般不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对或有资产,企业不应加以确认。如果或有事项的结果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同时满足负债确认条件,企业需要将其确认为负债,在会计核算中作为预计负债核算;如果不满足确认条件,企业不需要加以确认,但是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显然,企业对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处理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的处理遵循的是会计上的稳健原则。

  三、稳健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稳健原则既能减少企业风险,又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企业的竞争力。从表面上看,企业是很乐意采用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在会计实务中,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能出于不同目的(上市动机、避免退市动机、避税动机等),因而容易出现滥用谨慎性原则来操纵企业利润的情况。本期利润稳健了,对以后却并不稳健。使得公司在对外报告中,可以通过操纵一些可自由控制损益确认项目,使利润在不同会计期间转移。比如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使得当期利润计算偏低,期末存货成本减少,会导致以后期间销售成本偏低,从而使利润反弹。对于期末存货占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这不失为操纵利润的手段。由此,企业可能在某一年度注销巨额呆滞存货,计提巨额存货跌价损失,实现对存货成本的巨额冲销,然后次年就可以顺利实现数额可观的净利润。这种盈余管理只需对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作过低估计,而无需在次年大量冲回减值准备即可实现,因而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又如把以前年度未确认的损失及可能在以后发生的损失在本期一并确认,以提高以后年度的业绩,或将本应作为损失确认在本期的项目不做处理,长期挂账,以提升本期的利润,这为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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