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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准备的计提与追溯调整问题探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8:04
资产减值准备,制度中没有作出规定。如:

  1.货币资金。近年来,我国先后出现过如海发行、广信、广国投等金融机构破产的案例,货币资金中的银 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中的存入证券公司交易保证金等都很可能因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形成坏账,发生减值。制度中虽未对货币资金的减值准备的计提作出规定,但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对已发生减值的这部分货币资金,可以比照应收票据,先转入其他应收款,再计提减值准备。

  2.工程物资。工程物资对企业来说,性质等同于存货,只是其用途特殊。如同存货,工程物资同样可能发 生减值。制度中只规定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没有规定对工程物资的减值准备计提。笔者认为,对于工程物资的减值,不可能等其领用转入在建工程以后,再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比较可行的方法是比照存货直接计提工程物资跌价准备。

  八、追溯调整

  财政部财会[2001]11号《〈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规定,公司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以下各项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二)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这意味着企业对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追溯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

  但对于拟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拟发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编制的相关规定,拟上市公司编制的前3年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必须与最近一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这也就是说,目前的拟上市公司的前3年会计报表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但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调整时是否可以在前3年的第一个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如果不能追溯调整,那么,前3年以前的影响都将在前3年的第一个年度体现,对第一个年度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笔者认为,为了报表的可比,在前3年的第一个年度,应进行追溯调整,将以前年度的影响调整到第一个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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