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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准则中的运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6:20
因;②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③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此外,对未决诉讼的披露,本准则作了特别规定,即,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按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这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

  在或有事项的披露方面,出于谨慎的考虑,对已确认的“很可能”成为负债的或有事项(此时的或有负债已经符合负债的定义),应同时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并且对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末决诉讼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和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只要有“可能”(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发生,就应将其形成的原因、产生的财务影响进行披露。而为了不使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产生误导,规定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除非或有资产很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为确认或有资产可能会导致那些可能永远不会实现的收益得到确认。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资产形成的原因,如能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对此作出披露。

  上述规定符合谨慎性原则所要求的“会计披露报告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会计信息。”

  (四)运用过程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如果不正确而谨慎的处理好或有事项,既可能导致现金大量流失,还有可能损坏企业的商业信誉,动摇企业经营发展的根基。因此,企业或投资者对待或有事项绝不可掉以轻心,丧失警惕。目前我国的绝大部分企业,如上市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对或有事项事前估计不足;对或有事项的确认不规范;对或有事项范围的理解不一致;普遍没有确认“预计负债”。二是在或有事项的披露上也是不明确、不完整的,甚至采取回避态度。具体会计信息披露人员对本可以反映的或有事项无法确认和记录,如公司出现担保业务后,不反映也不主动向中介机构提示,一旦或有事项实际发生,公司要承担责任,且一般数额较大,致使广大投资者有被欺骗的感觉。

  对于上述问题,应从如下几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准则制定机构可以进一步增强准则的可操作性,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准则执行的检查监管;第二、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需要对《或有事项准则》进行认真的学习和理解,合理运用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正确对待风险;第三、应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使之能够适应新的会计准则。

  三、结论

  本文分析了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中的运用。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处理中的应用,使财务报告反映的业绩更稳健、更均衡,有助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1)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会计确认的运用,有利于企业对于负债的确认;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会计计量的运用,使会计报表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会计披露的运用,可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明确不同负债的性质、状况和风险,据此做出合理的估计和判断。

  (2)在强调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充分披露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3)针对目前上市公司在或有事项确认和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应加强会计监管,加强《或有事项》准则的学习和理解,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适应新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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