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准则中的运用
(3)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原则),是指在会计处理时谨慎小心,尽可能选择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并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性原则要求在充分披露或有事项的基础上,对不确定性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可适度预计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损失,而不预计可能发生的或有资产和或有收益。企业在对影响或有事项的多方面因素进行持续评价时,如果或有负债对应的潜在义务已转化成现时义务,若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且其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则应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中国入世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竞争和风险日益加剧,会计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程度越来越高,以投资者为主体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加重视与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信息的揭示,从而,重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成为必然。我国制定的或有事项准则把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使之能够更为充分地反映经济风险信息,有利于企业作出准确的经营决策,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这对于规范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将着重论述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准则中的运用。
二、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中的运用
谨慎性原则对于维护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该原则在对或有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披露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
(一)在会计确认中的运用
或有事项形成了负债,并不意味着必然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确认,关键要看所形成的负债是否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要判断该项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有事项形成的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应否将该义务确认为负债的重要考虑因素。
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指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为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而非潜在义务。比如某公司驾驶员违章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后,该公司将要承担的赔偿义务,就是该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指的是,履行或有事项的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或有事项承担的一些义务,并不都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比如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债务担保,是否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甲企业,要依据乙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来确定。如果乙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且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甲企业;反之,则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甲企业。
由此可以看出,为其他企业提供的债务担保,虽然属于或有事项,但是在担保债务到期之前,一般不应确认为负债,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规定要求披露即可。与此相类似的还有票据贴现和背书转让义务,承兑方有无能力承兑该票据,在票据到期之前很难确定。因此在票据到期之前,也不应确认为负债。
③确认为负债的或有事项的金额应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指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由于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因而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也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对相应的现时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不能将其确认为负债。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均不得在会计报表项目中予以确认。
或有事项涉及两方或多方,相关的义务和权利是对称的,即对一方来说是义务事项,对相应的另一方或多方则是权利事项。因此,或有事项的确认不能只限于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的确认而忽视或有事项所产生的权利的确认。但是,或有事项准则只将或有事项的确认限定在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方面。主要理由是,或有事项作为不确定的会计事项,对企业所造成的影响也具有不确定性,从会计核算的谨慎原则出发,对于不确定的“义务”,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应确认;对于不确定的“权利”,则不予确认。只有当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义务性”或有事项的确认标准是“很可能”(大于50%,小于或等于95%),而“权利性”或有事项的确认标准则是“基本确定”(大于95%,小于100%)。以上所述关于或有事项确认的规定符合谨慎性原则所要求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
(二)在会计计量中的运用
与或有事项对应的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义务金额只能是估计数。需要指出的是,义务金额可以合理估计,与义务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不发生冲突。
准则规定,或有事项形成的义务,如果符合负债确认条件,那么对其所确认的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理论上讲,正因为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该或有事项所形成义务的金额的估计数可能会有多个。但是,这些估计金额并不都可以作为所确认负债的金额,能够作为所确认负债金额的应是能代表最可能发生的支出金额,也即最佳估计数。准则作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使会计报表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
出于会计核算的谨慎性考虑,总体上来说,清偿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可分两种情形来确定:一是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二是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应区别下列两种情况确定:①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最佳估计数应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②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从会计计量方面看,要求对预期可以获得补偿的处理与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分别予以计量。
另外,同样出于谨慎性考虑,在或有事项的计量方面,如果清偿确定的负债全部或部分预期可由第三方如保险公司补偿,只能在补偿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不能直接从确认的负债中抵减,而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帐面价值。
以上所述关于或有事项确认的规定符合谨慎性原则所要求的“会计计量不得高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数额”。
(三)在会计披露中的运用
或有事项准则认为,为使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详细而完整,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单列项目中反映,具体以“预计负债”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就是说,资产负债表中,对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信息。
在对或有事项确认负债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列项目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合并反映。如,企业因产品质量保证所确认的费用,在利润表中应作为“营业费用”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又如,企业因对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而确认负债时所确认的费用,应作为“营业外支出”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如果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在企业利润表中反映或有事项确认的费用或支出时,应将补偿预先抵减。
本准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①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②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③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④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规定企业应就或有负债披露如下内容:①或有负债形成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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