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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设中的难点与对策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5:08
的处理方法不一,有的用权责发生制,有的用收付实现制。我们暂且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划分,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归入金融衍生工具来讨论,从票据法角度来看,银行承兑了汇票,承兑人即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同时也就表明该汇票的风险已转移到了银行,因此,一些银行运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表内进行了确认;但从复式记账法的观点来看,凡涉及资金增减变化的业务用复式记账法,尚未涉及或不涉及资金增减变化的可用表外单式记账法,承兑并没有使银行的现时资产负债发生变化,因此,一些银行在承兑汇票时,只是在表外记载,当汇票到期,银行实际支付票款时,再进行复式记账。新制度对金融衍生工具重点强调了信息披露,我们以为,其会计核算方法应进一步明确,借鉴国际惯例并从真实反映银行经营状况、防范风险角度出发,以表内确认为好。

  (二)“应收利息”确认方法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新制度规定:“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己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应该说,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更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冲减了虚收的利息使银行损益更加真实,但这里仍有一个问题,就是结息日的不确定性会削弱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收利息”数额的多少也不能准确反映该行资产质量和资产的效益性。显然,“贷款到期90天”与“应收利息逾期90天”的含义是有差异的,人民银行现行《利率管理条例》规定,商业银行可采取定期结息或利随本清的做法计息,若A、B两家银行“应收利息”均为5万,而他们分别采用的是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的做法,则B银行与“应收利息”对应的贷款本金已逾期,而A银行的仍在贷款期限内,通过“应收利息”所反映的资产质量是不一样的。同理,在定期结息中,有的银行按月、有的银行按季结息也会造成信息的不可比。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对推动我国商业银行按照国际监管标准进行改革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强化信息的准确、可比刻不容缓,这也是长期以来我国会计界潜心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建议:在报表附注中要求商业银行披露计息方法或统一结息日。

  (三)呆账准备金的配套措施问题

  现行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较之过去有很大变化,可计提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同时,贷款五级分类划分、具体计提比例自定等规定都给了商业银行很大的运作空间,符合谨慎性原则,但此间有几个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纳税账项调整问题,要做到不漏、不重,还需要较高的技术设计;二是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由于各行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同,加之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差异,可能性质相同的一笔贷款有的行将其纳入“关注”,有的行则将其归入“次级”,从而可能削弱各行贷款质量的可比性,同时,也使得呆账准备金数额的多少不能准确反映该行的经营状况,即而影响到财务信息质量。三是如何确保金融企业不计提秘密准备问题。理论上说,只要有会计估计存在,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秘密准备,如何保证“不得设置秘密准备”这一条款的实施,不仅要用制度的方式从道德规范上进行规定,更应在技术措施上加以硬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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