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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4:45
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形势的分析

  IASC改组后,作为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两大势力集团——欧盟和美国均先后表态支持IASB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作出的努力,英国、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或者承诺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努力消除本国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2003年2月,全球六大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德豪、德勤、安永、毕马威、均富、普华永道等)联名发表的一份题为“全球会计准则趋同——2002年全球调查”(GAAP Convergence 2002)的报告显示,在59个被调查国家和地区中,95%有意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5)

  (一)欧盟

  欧盟(EU)是世界上最早积极表态支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早在1999年,欧盟(EC)就采取了一项“金融服务行动计划”,旨在建立欧盟的管制架构,以适应建立欧洲统一资本市场和引入欧元的需要。2000年6月,欧洲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题为“欧盟财务报告策略前瞻”的政策文件,提出欧洲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不应当随意选择采用本国会计准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国际会计准则。该文件不久就获得欧盟经济和财政部长会议的强烈支持。2001年2月,EC向欧洲议会和欧洲部长理事会正式递交了一项立法草案,建议所有已在欧盟国家上市的约7000家公司(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最迟不超过2005年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建议在2007年前将这种要求扩展到所有拟在欧洲上市的公司。此外,还允许欧盟成员国自主决定是否要求本国的非上市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单独的财务报表。2003年3月,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上述立法草案,因此该草案现已成为欧洲法律,要求在各成员国中执行。

  (二)美国

  在IASC改组前和改组后,美国尤其是FASB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在IASC改组前,FASB并不支持国际会计准则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应用,也不热衷于美国GAAP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协调。IASC改组后,美国在IASB及其他机构中占据了“主发言人”的地位,可以按照美国人的意愿制定或改造国际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开始积极支持美国GAAP与国际准则的趋同。FASB在几年前先是开展了一项关于国际活动的计划,然后又从事了关于“美国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的研究项目,并出具了一份“美国GAAP与IASC准则的异同”的报告。2002年9月18日,代表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两套会计准则的制定者IASB和FASB终于携起手来,为美国GAAP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化开展合作,最终目标是制定一套具有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同年10月29日,IASB与FASB正式签订协议,并共同发布了一份谅解备忘录,从此双方开始履行它们对制定高质量和可比的会计准则应承担的职责。

  IASB和FASB保证尽最大努力,尽可能使现有的财务报告准则实现完全可比,并合作制定未来的工作计划,以保持未来准则的可比性。为此,双方同意开展以下工作:(1)开展短期合作项目,目的是消除美国GAAP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个别差异;(2)通过未来工作计划的合作,共同开展一些双方认为是具有实质性项目的研究,消除到2005年1月1日为止仍然存在的其他差异;(3)继续推进目前正在联合开展的项目;(4)为完成主要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

  IASB与FASB共同开展的“趋同性项目”(Convergence Projects)将划分为两个部分:短期趋同性项目和长期研究项目。短期项目因为涉及的范围较小,美国与国际准则之间的个别差异比较容易解决,因此计划在短期内(即2003年12月31日前)解决。IASB与FASB双方同意尽可能在2003年发布一份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美国准则和国际准则的改进建议,以便消除在短期项目中确认的一些甚至是全部的差异。然而,一些需要作出全面考虑的项目所产生的差异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因此作为长期研究项目推迟到以后再考虑。目前,IASB与FASB正在合作进行的项目包括购买法程序、财务业绩和收入的确认等。IASB与FASB的合作受到了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从而也极大地推进了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化进程。

  (三)英国

  由于IASC和IASB的总部一直设立在英国伦敦,IASC理事会的秘书长又长期由英国人担任,IASC和IASB的第一任主席也都是英国人,因此英国对国际会计与报告准则的支持态度向来要比美国积极,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还与IASC合作开发了几项会计准则。

  IASC改组后,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和IASB的会员国,理所当然地支持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化。至2001年底,ASB已发布了19项“财务报告准则”(FRS),而在IASB正式运作后不久,ASB即宣称不再制定和发布新的准则,而只发布将国际准则用于英国的相关指南。同时,英国积极协助IASB对现有的国际会计准则加以改进。(6)

  (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受欧盟在2002年6月决定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影响,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在2002年7月3日立即发布一份公告,宣布从2005年1月1日起,澳大利亚的报告主体将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同时,为了支持国际准则的制定,FRC还决定在2002年至2003年向IASC基金会提供财务支持。FRC将本来自己可以用于准则制定的资金“慷慨地”提供给IASB制定准则,其动机不排除为在IASB的全球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争取更多的“决策权”。(7)

  继澳大利亚以后,新西兰“会计评审委员会”(Accounting Review Board)也很快地作出了一项决定,要求新西兰的所有上市公司从2007年起遵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五)其他国家

  除欧盟、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国家建议或决定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例如,俄罗斯要求从2004年起,所有的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乌克兰要求从2003年起,所有的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加拿大建议允许国外在加拿大上市的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另外,一些从前苏联分离出来的国家,如爱沙尼亚、塔吉克斯坦等,也纷纷要求在未来的几年内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以往国际会计准则在推广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阻力,就是来自于各主权国家及其准则制定机构的反对。一旦各主权国家尤其是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开始支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以预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会有更大的应用空间。2003年10月,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一次会议上,IASB主席大卫。特迪爵士作了题为“IASB、2005年及趋同”的报告。该报告称,至目前为止,全世界已有58个国家和地区允许或要求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至2005年又将有33个国家或地区允许或要求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因此,至2005年全世界累计将有91个国家和地区允许或要求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三、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形势下,各个国家如果要想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合作与竞争,就必须正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现实,而不能刻意强调本国的特殊情况而“独善其身”。走向国际趋同的第一步,应该是对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通用准则之间的差异和原因作出客观分析。

  我国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始终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成绩有目共睹。我国自1992年底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来,至今已先后发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最近,财政部会计司官员多次表示,将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从一开始制定时,就与IASC保持了密切的合作,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还召开了多次有IASC高层官员参加的会计准则国际研讨会,制定我国会计准则的主要参考依据也是国际会计准则。因此,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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