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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几个问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2:42
计入“补贴收入”科目。制度虽补充说明包括退还的增值税,但仍未明确补贴收入的具体内容。笔者从1993年我国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时的有关文件中查得,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如粮食企业的粮油差价补贴、粮油费用补贴等。因此,补贴收入应该是政府部门给予企业的一种补助,而不是税费的减免。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具有特殊性,因而制度专门规定退还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但其他流转税的返还。仍应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执行、即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及其附加时,应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返还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财政部虽无文件规定,但究其性质,应该类似于返还的营业税等,因此应冲减“所得税”。

  6、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制度从利润表中取消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但仍然保留了这一科目。当发生需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则。先计入该科目,再相应调整因此而影响的所得税,最后将净利润影响数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其中有一个问题,即与这部分净损益相应的盈余公积没有调整,而且是永久性地得不到调整。笔者认为,要么在利润表中不取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维持该制度出台前的做法;要么索性在从报表中取消该项目的同时,取消这一科目。当发生需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时,连同所得税影响数直接调整“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这样也可以减少账务处理的工作量;或者再进一步规定,在转入“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之后,还应按照这部分损益所属年度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亦可分节前年度按本年度利润分配政策予以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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