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会计准则与制度理论研究综述
关联交易法律漏洞亟待填补
在关联交易的法律关系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本应是平等的。但国内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使其沦为提款机的例子并不鲜见。作者认为,人们在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多从公司治理角度入手,而容易忽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保护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相关制度也存在着立法不够详尽、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这都给了恶意大股东可乘之机。因此关联交易问题越来越为各国公司法所重视。它在公司法上主要体现为两大问题:一是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二是如何保护关联交易中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没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在修订《公司法》时,应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有关法律体制中的“深石规则”及“刺穿法人面纱制度”,来充分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同时,我国现行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相关制度也存在着如上文述及的立法不够详尽、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修订《公司法》的过程中应给予考虑,尽快堵住法律上的漏洞。作者建议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制方面进行修订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董事、监事、经理等的忠实义务;董事抵触利益交易的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董事回避表决制度。
会计准则制定导向悖论
安然事件后,不少人认为,一些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交易设计规避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规定,因而原则导向会计准则可能会有效地防止上市公司对准则的规避。本文以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变化前后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准则变化与上市公司非货币性交易行为的相关关系。
首先,本文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变化及导向和上市公司非货币性交易动机进行了分析。然后,假设非货币性交易的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增量和超额量分别与净资产非经常损益率增量和超额量正相关,与净资产费用率增量和超额量负相关,假设非货币性交易上市公司净资产费用率增量、净资产非经常损益增量和超额净资产费用率、超额净资产非经常损益与以后年度对应变量负相关。在以上假设条件下,以2000年和2001年进行资产置换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非货币性交易研究的样本,先进行单变量相关性分析后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对上市公司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的手段进行了实证研究。
作者通过上述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上市公司进行非货币性交易主要是通过关联交易完成。在原则导向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既可能直接确认非货币性交易的损益,又可能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影响期间费用或非经常损益等方式操纵利润;在规则导向会计准则下,公司绕过会计准则规定-除补价外,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的损益,主要通过影响期间费用或非经常损益来操纵利润。即原则导向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运用准则赋予会计师职业判断空间操纵利润;规则导向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通过交易设计绕过准则规定操纵利润,这就是会计准则制定导向悖论。
中澳会计规范体系之比较
一、澳大利亚会计规范体系
澳大利亚的会计规范体系层次分明,主要分成以下三个层次:
1.《公司法》是澳大利亚会计方面的最高法律。其对会计管理仅作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它所确定的会计原则,所有公司必须执行,具有法律约束力。
2.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法案。此法案的目的是监督《公司法》有关会计管理规定的具体落实和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法案规定,通过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制定和发布适用于公司实体的会计准则,这一会计准则是对《公司法》有关会计制度的具体补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所有公司实体必须遵循。
3.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制定和发布股票上市的规则,包括有关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报送、财务资料披露等会计管理原则。这些规则的执行,是通过上市公司实体和股票交易所共同签订契约协定来实现的。是对《公司法》的补充,适用于上市公司。
澳大利亚的公司实体,对这三个层次的会计规范都要执行。
二、与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比较
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会计规范方面的法律。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主要由国务院颁布,其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律。第三层次是部门规章,是由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报告财务报告应遵守的具体标准。第四层次是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有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是财政部,属于政府部门,民间会计团体对于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很小。澳大利亚虽然也是政府主导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但是直属于财政部的财务报告委员会不能过多干预AASB的会计准则制定工作,财政部不能直接对会计准则制定实施影响,从而保证了AASB机构的独立性。
澳大利亚的会计规范层次中,公司法成了会计规范中的“宪法”,同时公司法只作原则性规定,而将具体的会计准则制定权授予AASB,且具有法律效力。我国除了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制度之外,还有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一些规定,会计法尚不能成为指导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大法。
我国会计准则质量:来自利益相关者的评估
会计准则同其他社会性规则一样,能否有效得到实施取决于利益相关者对它的认同程度。因此,会计准则利益相关者对会计准则的评价至关重要。鉴于此,作者选择了会计准则的若干质量特征作为评估项目,对六类利益相关者就以下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一是关于对会计准则与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利益关系的认知程度;二是关于对现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认同程度;三是关于对现行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评价;四是关于对已发布会计准则的总体性评价;五是关于对我国会计准则修改频率的看法;六是关于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所留会计选择空间的评价;七是关于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量是否合适的评价。
研究结论及政策含义:
1.在我国,绝大多数会计准则利益相关者已经认识到会计准则与自己及所在单位之间所存在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充分考虑准则实施所可能导致的经济后果,尤其是对利益相关者利益分配所带来的影响,从而使会计准则能最大限度地建立在公正和公平的基础上。
2.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及主要制定程序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所以,目前要做的是在既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基础上,努力使我国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更高层次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并尽量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
3.在会计准则制定、修改和完善过程中,我们要做到总体框架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