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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会计准则与财务业绩报告难题解读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1:39
原则所限制而不能确认的很多内容,如物价变动或自创商誉而导致企业资产或盈利能力的实质上的变化,在资产负债观下可以“名正言顺”地成为收益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资产负债观碰到了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资产负债观下必须采用现行价值对企业资产进行计价。例如,澳大利亚学者钱伯斯(Raymond.J.Chambers)所提倡的“脱手价值(exit value)”会计模式。但现实中的现行价值难以寻找,即使找到了,其可靠性也非常差。更重要的是,在资产负债观下,只能求得企业的收益总额,无法得到企业收益的各个组成部分信息。这样的收益数据对使用者基本上没有使用价值。

    收入费用观下必须通过确认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收益,因此可以得到各种性质的收益明细数据,这些明细数据比一个收益总额无疑更为有用。这是收入费用观最大的优点。然而,由于收入和费用都可以追溯到原始的交易和交换活动所确定的数据,因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成为收入和费用确认的较为现实的属性。但是,如前文所述,当今全球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历史成本原则使得大量缺乏客观证据的事项,却对投资者来说可能极为有用的信息,不能确认为损益。此外,收入费用观强调收入和费用必须匹配,配比原则是收益确定的核心,而那些不符合配比原则要求但又会对企业的收入或费用产生影响的项目,将作为跨期项目暂记到资产负债表中去,等到下一个会计期间再将其逐步转入收益表。比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各种待摊费用、递延支出、预计收益等。这使得资产负债表成为前后两期收益表的过渡或中介,大大降低了资产负债表的有用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收入费用法与资产负债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收入费用法可以得到更为有用的收益明细数据,而资产负债法得到的收益总额却更为相关。收入费用法与资产负债法计算的收益总额的差异就是未实现损益。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既使用收入费用法又计算未实现损益,也即采用介入收入费用法与资产负债法之间的一种方法,则可以同时获得收入费用法和资产负债法二者的优势,还可以弥补收入费用法的两个缺陷。由于传统上我们一直采用收入费用法,后来基于谨慎性原则,各国会计准则都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也即确认未实现损失,因此,我们现在的焦点实际上就是未实现利得的处理。然而此时仍有两个问题没有解决:~方面,计算未实现利得时,仍然碰到难以对企业资产采用现行价值进行计价的问题。在传统的会计理论下(FASB概念框架),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如果确认未实现利得,得到的信息不可靠;如果不确认未实现利得,得到的信息缺乏相关性。实务中,一个折中的做法是只确认部分相对较为可靠的持有资产的未实现利得。如FASB曾规定可销售证券和交易性证券期末都必须按现行市价计价。另一个传统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就是收益确定后该如何在报表中进行披露。关于未实现利得的处理,还有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就是企业的未实现利得将来实现后是否应该进行重分类调整。英国的准则(ASB)是禁止这样做的,而国际会计准则(IASC)和美国的会计准则(FASB)没有禁止。禁止重分类调整主要是考虑到未实现利得既然确认,那就应该属于企业的收益,将来即使实现了,也仍然是以前持有期间的收益,如果进行重分类调整,势必模糊收益的性质。而重分类调整的支持者则认为,未实现利得与已实现收益的性质不同,专门列示过去确认的未实现利得在当期实现的数额,可以增加收益信息的预测价值与反馈价值。笔者赞同这一看法,按照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表述质量(SEC模式),财务报告必须展示给投资者一幅企业经营的真实图象。因此,企业必须诚实地披露当期已实现利益中过去已经确认为未实现利得的部分。

    按照高质量会计准则理念,财务业绩报告最重要的是能够诚实、充分、不偏不倚地披露企业的经营成果,展现给投资者一片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图像。由此,企业应该在报表中分别列示企业传统的净收益和未实现利得,前者包括已实现的收益和按照稳健原则提前确认的未实现损失,后者是当期还未实现待将来再实现的企业收益。根据财务报表内容质量的要求(FASB模式),企业可以仍旧只确认部分资产的未实现利得。但是,按照财务报表表述质量的要求,企业还必须依据重要性原则分类别在附注中详细披露企业资产的未实现利得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产所采用的资产计价属性;企业选择资产计价属性的理由;按所采用的资产计价属性,资产的现行价值金额;资产的未实现利得金额以及将来可能实现的时间与数量分布。总之,关于未实现利得的报告必须使得使用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来重新计算企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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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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