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运用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因会计制度的规定较为概括,企业要正确处理接受固定资产捐赠业务需要注意2方面问题。
1.“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但是2个“入账价值”不一定相等,而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是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
2.企业接受捐赠当期计算应交所得税金额时,应分情况计算(假设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为4000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1)若期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本期为盈利时:则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应交所得税=40000×33%=13200元。(2)若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本期为盈利时,若(本期盈利+前5年未弥补完的亏损)=正数,则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应交所得税=40000×33%=13200元;若(本期盈利+前5年未弥补完的亏损)=负数,则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应交所得税=(负数+40000)×33%.(3)若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本期为亏损时,若(本期亏损+前5年未弥补完的亏损)≥40000,则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应交所得税=0×33%;若(本期亏损+前5年未弥补完的亏损)≤40000,比如为-30000,则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应交所得税=(-30000+40000)×33%=3300元。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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