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及其主要变化
6.对非货币性交易作出了重新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和2001年1月18日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与199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一方面不再区分同类资产交换和非同类资产交换,一律将非货币性交易视为同类资产的交换进行处理;二是与对债务重组账务处理规范相似,放弃了使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确定标准的做法,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只有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才根据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
7.对会计报表的填列方法和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在资产负债表中,部分项目以其账面价值填列,而不是以其账面余额填列。如“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项目,都是以其账面余额扣除计提的准备后的金额填列。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固定资产”项目,应分别“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净额”等项目填列;对于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也并入“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对于“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代销商品款不单独作为负债项目列示,而是作为存货项目的一个减项(抵减项处理)等等。
在资产负债表中,还增加了“预计负债”和“已归还投资”及“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项目,分别反映企业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及归还投资者投资后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在利润表中,适当归并了“折扣与折让”,“存货跌价损失”两个项目,它们的相关内容分别归并到“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在补充资料中适当增加了“会计政策变更增加(减少)利润总额”、“会计估计变更增加(减少)利润总额”、“债务重组损失”等项目。
在现金流量表中,与修订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比较,主要变化是适当简化了各项目的披露内容,并相应调整了补充资料中的部分内容。包括:
(1)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删除了“收到的租金”、“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现分别包含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将“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收到的增值税以外的其它税费返还”项目合并为“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包含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将“支付的增值税款”、“支付的所得税款”、“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合并为“支付的各种税费”项目(与货款一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上交的增值税包含在“支付的各种税费”项目)。
(2)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将“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合并为“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将“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合并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3)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将“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合并为“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将“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合并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删除了“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现包括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该项目还包括捐赠现金支出等)。
(4)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将“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与“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两个项目的排列顺序进行了互换;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将“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转销的坏账”项目改为“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并且增加了“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项目;在“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中,删除了“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以投资偿还债务”项目,增加了“债务转为资本”、“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分部报表”等,删除了资产负债表中的补充资料以及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
8.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包括借款费用资本化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几种情况以及资本化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此外,还明确规定: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所发生利息收入直接通过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9.增加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原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发生的安装调试费记账。而新制度规定可以采用上面旧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但规定了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等于或低于30%;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另外一种方法,即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10.改变了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会计处理方法。按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利息来核算,不再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而是按其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出租无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和出租成本,仍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以上仅就新老制度相比的主要变化做了简要介绍,实际上,还有相当一些具体、细节变化,限于篇幅没有全面、深入地进行比较,如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的变化,无形资产的计量原则、短期投资收到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亏损的处理等等,这需要我们在学习新制度过程中,认真进行对比、分析、理解,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使新制度得以正确全面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