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产权关系与会计权益理论
据上推论,独立主体论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模式之上的:资产=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或者以更简化的方式表述为:资产=权益。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会计等式的右侧可以区分两种不同的权益,但对一个独立主体来说,这样的划分似乎意义不大,因为至少在形式上看,权益只是反映了一种向独立主体提供资金的关系。故而,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不论不商企业、银行,还是学校、医院和政府等事业单位,会计上均以“资金占用=资金来源”模式来反映一个独立主体的资金关系。倘若一定要区分两种权益的话,则两种权益主要不同之处就在于:在企业处于清算阶段,债权人权益可独立于其他权益的价值而被计价;而所有者权益则以原始投入资本的价值,加上被资本化的利润和随后重估的价值来计量。但所有者分得利润和清算净资产的权利,只能视为权益持有者对独立主体净资产的要求权,而非对独立主体特定资产的要求权。从这个意义,所有者权益不论从何种角度观察,都离不开独立主体的概念。
独立主体论把债权人权益视为企业的特定义务,而把资产理解为能给企业带来某种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计价反映了企业获得未来利益的一种计量。该理论把企业的净利润看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权益的增加、独立主体资金来源的增加,而不是像所有者论那样视其为所有者的收益-财富的增加,只认为净利润反映的是扣除了利息和所得税之后的剩余权益上的变动。在独立主体论看来,净利润即可用于向所有者分配,亦可保留下来用于企业的扩大投资,惟当利润分配时,权益的人格化才称得上是重要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独立主体论视负债上所产生的利息为企业的利润分配,而非发生的费用,即对各种权益方所进行的分配,均视为利润分配。例如,美国会计学会(AAA)会计概念与准则委员会在1975年曾经指出,利息费用、所得税和净利润的分配,都非企业净利润的决定因素。我国现行的14个行业会计制度,也曾将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而在利润分配表中加以列示⑧。
根据独立主体论的观点,由于企业净利润不能直接地认定为所有者的净收益,那么,收入的取得和费用的发生也就不能直接用来增减所有者权益。收入是企业的经营成果,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而费用则是企业为了取得收入而消耗的物品与劳务,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
一般认为,独立主体论主要适用于公司制的企业组织⑨。其实,这一理论对独立于所有者而持续经营的非公司制企业同样适用。另外,这一理论又与会计主体的假设相吻合,因此对非法律主体的企业集团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也是适用的。
(三) 剩余权益论
剩余权益论最初是由会计理论家威廉。A.佩顿提出来的⑩。该理论认为股东与其他权益持有者一样拥有权益,然而并不强调股东的所有者性质。佩顿强调剩余权益持有者与会计人员工作之间的关系,因为这种权益的确认与会计人员工作重点有关。资产计价上的变化,利润和留存收益上的变化,以及其他权益持有者利益上的变化,都将在普通股剩余权益上得到反映。
剩余权益论的观点介于所有者论和独立主体论之间,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会计等式所反映的权益关系为:资产-特定权益=剩余权益。特定权益包括债权人权益、优先股权益、剩余权益仅指普通股权益。不过,在某些情形下,当出现巨额亏损或企业处于破产阶段,普通股权益将会消失,而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也就成了剩余权益持有者了。
该理论的主要目的是为普通股股东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会计信息。在持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里,普通股的现行价值主要取决于未来的股利;而未来的股利,又取决于未来的现金流入减去特定契约的义务、向特定权益持有人的付款以及对公司再投资所需之后的剩余额。对一家公司的投资价值的趋势往往可以通过以现行价值为基础而计量的剩余权益价值来衡量。
一般来讲,普通股股东拥有企业利润和净资产的剩余权益。损益表应该向剩余权益持有者披露有关其他权益方向的要求被满足了之后的利润。而在资产负债表中,普通股权益应该与优先股权益、其他特定权益分开列报。在现金流量中也应该把分配普通股现金股利与向其他权益的支付区别开来。
剩余权益论还认为,在持续经营假设下,普通股股东只能对公司宣告分配的股利有要求权,而在资本(股本)上的剩余权益是不能向剩余权益持有者分配的。从这一意义上看,普通股股东提供的资本以及留存收益,只能看作以权益方式表现的公司的一种资金来源。这种观点多少与独立主体论相似。
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的每股收益与每股净资产信息是最能体现剩余权益论的观点。尤其是每股收益指标中的主要(基本)每股收益和充分匀减(稀释)的每股收益,体现了剩余权益确认与计量的重要意义。这一理论在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也有所体现,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要披露有关每股收益(分别加权平均、全面摊薄两种)和每股净资产的信息。
(四) 企业论
企业的概念比独立主体论更宽,但是它的范围和应用并不非常明确。独立主体视企业为一个主要为权益持有人的利益从事经营的独立经济单位,而企业论视企业为一个为许多利害相关的群体利益从事经营的社会机构。除了债权人和所有者之外,广义的群体包括:职工、客户、税收和管制等政府部门,以及一般公众。因而企业的广宽范围被认为是一种会计的社会责任观。
企业论最适用于现代大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必须考虑它们的活动对各种群体和整个社会带来的影响。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财务报告的责任范围不仅限于所有者和债权人,还包括许多其他群体和广大公众。大型企业不能仅为所有者的利益独自经营,也不能假定迫于竞争的压力,它可以保护某一群体的利益而肆意损害另一群体的利益。利用会计信息,职工、特别是通过工会组织,可以提出增加工资或福利的要求,客户和管制部门可以关心价格变动的公允性,而政府可以了解产品价格变动对国家一般经济状况的影响。
按照这种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恰当的利润概念是增值概念。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市价减去耗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产品或劳务的价值,就是企业为社会所增加的总价值,为社会所创造的财富。这样,增值利润就包括了所有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职工的工资、政府机构的税金、以及留存企业的盈余。
1957年,美国会计学会所用的“企业净利润(enterprise net income)是一个比增值观更狭隘的概念”。除了相对所有者而言的传统的净利润之外,企业净利润概念速成包括利息费用和所得税,所以,企业净利润比较接近独立主体论。在企业净利润中包括所得税的做法明显地受到这样一种观点的影响-企业代所有者向政府交税。倘若把所得税视为费用,那么所得税就不应该被包含企业净利润中。在企业论下,广义的利润概念要求企业净利润应该包括向企业的其他受益方支付的项目。
综上分析,企业论中的留存收益与独立主体论相似,它可以被表述为未分配的权益,故而也就容易导致“企业本身的权益”的观点。我国计划经济时期长期盛行或沿用的“企业自有资金”便是该观点的一种体现。如果说独立主体论尚可把留存收益视为所有者权益的部分,那么企业论认为把盈余重新再投入企业,未必只对剩余权益持有者有益。资本用于保持资本市场状况,提高生产效率,促进总体发展,不仅仅是对所有者才有好处,对增加整个社会福利和财富更有好处。事实亦已证明,如果把增加未来财富的潜力分配完了,对所有者和整个社会将无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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