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产权关系与会计权益理论
二、会计权益理论的甄别
从权益理论来考察,所有者权益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过,人们对所有者权益最为关心的,不外乎利润分配和资产处理的权利,企业清算时对其剩余资产的权利,以及出售或转让产权的权利。从企业会计而言,其目的之一就是以特定的方式反映或提示所有者权益,使所有者不受到侵害。
本部分将对各种权益理论作一评价和比较,以便从理论上归纳出有助于确认、计量和报告所有者权益的备选模式。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可以归纳出这样几种权益理论:所有者论、独立主体论、剩余权益论、企业论和基金论等。应该看到,每一种理论都企图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解释不同权益持有者的利益。不同的权益理论强调着不同的利润概念和资产计价的原则。
说到权益的性质,我们自然会想到权益一词的涵义。“权益”一词从文字上追根源具有两层内涵,一为公平、二为份额。换言之,权益可以表述为某人(法人或自然人)所持有的公平份额。从理论上讲,不论是债权人还是所有者,作为企业资产的提供者,他们对企业的资产都拥有相对公平意义上的份额。区别只在于各自持有的份额所享有的权利的有所不同。然而,从会计的意义上讲,“权益”主要指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和主张权。因此,考虑到两种权益性质上的区别,会计在描述企业资产产权关系时,往往将“资产=权益”的会计等式进一步扩展为“资产=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
然而,处在一个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中的企业,由于其筹资渠道、筹资的多元化,造成了其权益确认的复杂性。资本市场中混合性证券的出现,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调换优选股等,很容易导致两种权益界定上的困难。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已经出现了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与流通。对于混合性证券的权益性质,国内外会计实务中的界定方法很多,一般而言,可以根据这些证券的到期日、偿付日,持有者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参与经营管理方式等,判断其权益性质。参见表(表中的浅阴影表示具有债权人的权益的特征,深阴影表示尚需进一步界定的具有混合性权益的特征,白面表示具有所有者权益的特征)。
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均可单独地加以确认和计量。但是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与计量往往要通过资产与负债的差额才能观察到,无法从特定资产与负债的计量中得到解决。因此,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无论怎么看均不能反映其现行价值。与企业资产着眼于未来效益和负债着眼于未来义务有所不同,会计是从总体上根据权利的不同、对利润分配和资产处置的优先股、权益的限制条款等,确认和计量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
债权人权益与所有者权益的区别,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标准加以区分:(1)不同权益持有者的优先权利;(2)不同权益持有者能从企业收回本金的确切程度;(3)不同权益持有被偿付的现期日。
表1 固定到期日 固定利率 保付本金 参与利润分配 参与管理 已知到期值银行存款企业债券(长短期)
一般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普通股购股权证可调换优先股浮动利率优先股浮动利率应付票据含购股权债券指数代债券可参与普通股永久性债券
所有者权益在总体上可分为两个部分:缴入资本和留存收益。在我国,前者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中还包括可以资本化的留存收益;后者包括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包括依法、依约或临时性需要而拨定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就是未拨定留存收益④。其分类可如下示:
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所有者权益 盈余公积-拨定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拨定留存收益
下面分别讨论各种所有者权益理论。
(一) 所有者论
这一理论最早出现于复式薄记的解释。在会计基本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业主(即所有者)居于权益的中心位置,企业的资产只被假定为所有者拥用,而企业的负债被视为所有者的义务。早期的会计学者认为,负债是资产的负数,而资产“在早先的薄记等式中,表述为业主的净财富”⑤。这种理论不太重视债权人权益的确认与计量,而是将注意力置于所有者权益上,认为所有者权益代表着业主对拥有企业的净值。该理论认为,当企业开业时,企业的净值等于所有者的投入资本;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企业的净值等于所有者的原始投资加上其追加的投资,再加上累积净利润,减除所有者从企业的提款。可见,所有者论体现着传统经济学中的财富观念。
在这种理论支配下,收入(营业收入,下同)视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则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收入超过费用的净利润,反映了所有者财富的增加。据此推论,净利润是所有者追加资本的来源,现金股利则视为资本的撤出,股票股利作为资本内部结构的调整,而留存收益作为待转或待撤出之资本金额;由负债而产生的利息作为所有者的费用,同样,所得税也作为所有者的费用确认。
显然,所有者论对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是最为适用的,因为这类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合一,企业即业主、业主即企业的观念要根深蒂固。企业财务上的收支在会计主体假设比较模糊的情形下,往往被视为所有者个人财富的增减。因此,会计在为这类企业处理所有者权益时,往往将一定时期所产生的将利润追加到每一个业主的个人资本账户,这实际上等于提示了所有者个人财富的净增额。此外,从法律主体的观点而言,这一理论对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也是适宜的,这类企业的法律主体即为独资个人或合伙人。所以,所有者论认为,企业交纳所得税,便是所有者在交税,视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为所有者的财务支出、财富的耗费-费用,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
学术界一般认为所有者论主要适用于独资、合伙企业⑥,而很少提及适用于股份制企业。透过股份制企业产权关系的面纱可以发现,缴入股本与留存收益总额构成了全体股东的财富,其中无不隐含着所有者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出的“综合性收益(comprehensive income)⑦概念,就是建立在所有者论基础上的。根据这一定义,收益包括了一定期间除股利分配和涉及资本交易之外的所有影响所有者权益的项目。
事实证明,现代公司会计实务中不难发现来自于所有者论的影响。例如,公司的净利润被分摊到每一股份上时,就被理解为股东的财富;而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时也被要求揭示和股东财富有关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此外,企业对外权益性投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所采用的权益法,也与所有者论有关。在权益法下,与其说是为了全面反映一个会计主体股权投资上的价值总额,也可以说是为了准确反映投资企业权益持有者所拥用的财富。
(二) 独立主体论
与所有者个人业务、权利分离的独立主体的存在,是根据权益的总概念加以确认的。独立主体论认为,不论是否被人格化,企业本身就是独立存在的。企业的创办人与所有者并不与企业的存在相提并论。这种观点往往可以在与公司组织形式有关法规中寻得支持。独立主体并非专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