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会计准则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2. 关于财务会计的目标。1992年颁布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大缺点是没有提出、至少没有明确提出我国财务会计的目标,它对假设是突出了,但对目标是忽略了。每个国家的会计目标都应该适合自己的国情。西方国家的经济体制大多数都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所以,在财务会计目标的提法上只是大同小异,或基本相同:(1)评估管理当局对受托资源的责任的履约情况;(2)为外部使用者的投资、信贷等决策提供依据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完全等同于西方的市场经济,因此,我国财务会计的目标与西方国家的目标既有相同之处,又应有相异之处。相同点在于上述的目标在我国基本上也可适用,不同点是我们要考虑我国还有更重要的信息使用者,他们对会计信息有着特殊的需求,那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至少在三个方面要求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第一,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宏观调控者),在制订与社会资源配置、产业结构、企业改组及其它与企业有关的重大经济政策时,需要会计信息;第二,国家在收取各项税收时,要以企业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为依据;第三,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需要时刻注意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样离不开会计信息。我国企业的基本会计准则对此应有所规定。
3. 关于财务报表的内容、表述和表外披露。实际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1年11月16日就发布过一个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建议稿,内容主要涉及有关财务报告内容和表述的概念,但后来却没有形成一份概念公告。因此,严格地说,美国现有的概念结构是不完整的,因为它缺少了财务报告本身这一块内容。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1995年发布的原则公告征求意见稿,弥补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共同缺陷。我认为,这是概念结构研究方面的新发展,值得我们借鉴。况且,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作为准则的准则,涵盖面应当广一些,财务报表是财务会计最重要的部分,财务会计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提供财务报表,对它的内容、形式、项目分类、要求、表内表外的关系、确认与披露的关系,以及个别企业报表与合并报表的关系等问题,都应该在基本会计准则中进行原则性、概念性地规定。
总之,后来居上。我们应该尽量吸收各国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博采众长,在一个较高起点上,结合中国的实际,加以借鉴和发展,修改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现在,我们尚未见到英国正式的原则公告,我建议,我国准则机构应密切注意其发展;此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也开始把"报表表述"列入它的议题了,已在1995年3月通过"筹划小组"提出"原则公告"(Draftstatement of Principles: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1995)。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这一动向,也十分值得我们关注。我希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会计改革的深入,修订基本会计准则的工作能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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