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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6:31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我国的会计准则分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主要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定的制定提供基本架构。具体会计准则则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共十章,六十六条,实际上就是基本会计准则,其内容包括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等部分。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规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一般原则部分,主要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在借鉴和参考国际会计经验和总结我国会计核算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我国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归纳为12项。这12项原则从不同的方面对我国会计核算工作提出要求。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部分,分别就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作出规定。在资产部分,将资产分类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并就各类资产的计价、核算及其提示作出规定。在负债部分,将负债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大类,分别就其计量和核算作出规定。在所有者权益部分,规定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收入部分,就收入的分类,各项收入的确认作出规定。费用部分,明确了费用的定义,也对费用的分类及核算作出了规定。在利润部分,就利润的构成和计算作出了规定。财务报告部分,主要规定了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等内容。

  中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一、关于会计假设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出的会计假设有四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财务会计的假设不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约束条件和基本依据,也是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思想。

  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出两项基本假定:(1)权责发生制。为了达到财务报表的目标,财务报表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加以编制,这样不会向使用者反映了涉及现金收付行为的过去发生的交易,而且也反映了将来支付现金的义务,代表将来可以收到现金的资源。因此,这些财务报表提供了使用者在作出经济决策时最为有用的那种关于过去交易和其它事项方面的资料。(2)持续经营。即企业是一个经营中的实体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持续经营。

  二、关于会计要素的分类

  在我国,将资产分类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负债部分,将其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在所有者权益部分,将其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日本,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同时,负债区分为流动负债和固定负债。资本区分为资本金和留存收益。资本金意味着法定资本的金额。并且,留存收益意味着净利资产额超过法定资本金额的部分,应区分记载为股东出资交易等所产生的资本公积(资本准备金),由法律强制规定从利润中积累的盈余公积(利润剩余金)、其他留存收益。

  国际会计准则指出,与资产负债表中财务状况的计量直接有关的要素是资产、负债和权益。与损益表中经营业绩的计量直接有关的要素是收益和费用。可见,由于利润可由收入减去费用得出,故未把利润单独作为一项要素。

  三、关于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

  我国会计要素确认的基本标准为:1、符合某一会计要素的管理定义和特征,即定义标准;2、具有可计量性;3、在使用人的决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即相关性标准;4、必须是真实的、可验证的和客观公正的,即可靠性标准。凡是符合以上标准的,即应在效益大于成本,满足要素定义的项目,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就应当加以确认:

  (1)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未来经济利润可能会流入或流出企业;

  (2)该项目具有能够可靠计量的成本或价值。

  在评价一个项目是否满足以上标准从而是否有资格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时,需要考虑重要性原则。

  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1985年,美国FASB在SFAC第5辑中,对收入确认规定了标准,除确认的四个一般标准——定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外,还应满足:

  1、已实现或可实现营业收入和利得,在实现以前或在认为可实现以前,一般不作为利润构成内容确认。

  2、已取得营业收入在未取得以前不予确认,当某一主体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其享有营业收入所代表的利益而必须完成的行为时,营业收入可以认为已经取得。

  SFAC所设定的确认标准过于抽象,实际上无法操作,只能作为制定收入确认准则的指导性规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5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可见,我国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更为具体,操作性较强,但兼容性差,实际上仅限于销售性质的业务。

  五、关于费用的确认

  1985年,美国FASB认为:“费用是一个主体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应交付或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其他构成该主体持续且主要的或核心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资产的流出耗用或负债的产生。”

  我国准则中规定:“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

  可见,美国采用资产一负债法定义费用,我国则采用收入——费用法。另外,美国所定义的费用限于可在本期收入中抵减的耗费。尽管我国准则中只将费用作为会计要素,不提成本,但在进一步解释时,又划分了成本与费用的界限,且费用仅指期间费用,一旦联系起来分析,费用既含对象化了的费用(成本),也包括从本期收入中扣除的期间费用。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5辑采纳了APB(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4号说明中列示的三种费用确认方法:

  (1)与某期间收入直接关联的成本;

  (2)与某一期间有关但却与当期收入无直接关系的成本;

  (3)与其他期间无关的成本。

  进而得出“确认费和的三项普遍原则:因果关系、系统而合理的分配以及当时确认”,三项原则的典型例子是销售成本、折旧费用以及期间费用。

  我国费用的确认与这三项原则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不同之处:(1)我国以公有制企业占主导,国家职能综合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既属所有者权力范围又属政权范围的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就是其中一例。财务制度对企业某些费用的计量规定了最高限和最低限,对费用的确认也界定了范围,因此,我国企业会计中的费用不仅仅是个会计问题,也是一个财经纪律问题。美国会计中的费用问题纯属会计问题,费用计量和确认方面的限制仅仅在税法中规定。(2)我国的营业外支出与美国的损失不完全相同,有些项目我们只能说是支出,还不能说是损失,如职工子弟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经费。

  六、关于基本会计原则

  美国基本会计原则界限清楚,明确划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财力报告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美国会计直接向资本市场,十分注重会计信息对决策的影响,被认为是决策有用型会计,这一点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财务报告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日本会计准则所表述的基本会计原则简练实用,如重要性、单一来源、审慎概念等无不与日本人的理解相关,同是重要性,美国是从规范的定义出发,而日本是从实际操作角度考虑。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原则有12条之多,可谓全面,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并未在会计制度中得到体现。以相关性为例,说是会计信息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但在会计报表中却没有反映国家的宏观需要。再如,审慎原则、充分披露、重要性等都没有得到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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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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