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第二,采用现代化手段,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已进入了电子化时代。我国政府也大力推行“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开展,各单位的业务往来将通过“网络”快速、便利地完成,其中会计信息也被电子代码完整、真实地记录下来。为了保证电子数据不被删改,无论“电子商务”还是“电子政务”,电子数据交换并不是在数据交换双方直接进行的,而是通过国家“认证中心”完成的,因此,各单位通过网络进行的业务活动同时,就在国家登记认证机关进行了“备案”必要时,税务、审计、统计等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不通过被监管单位直接调取相关会计资料和信息,由此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第三,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从现实情况看,行业主管单位、审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职能机关,对单位会计信息均有监管权,但在监管过程中,特别是对企业单位的会计信息监管,效果甚微,有些地区、部门甚至监管失控,这其中,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存在缺陷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监管机关的管理,在制度上完善监管体系。具体措施是:由法规规定或由国务院指定会计信息监管主管单位,统一领导和加强会计信息监管工作,要求其他相关机关既各司其责,又相互配合、协调;在新的监管体系中,既赋予监管机关排除干扰,依法独立监管权力,又要明确监管机关对会计信息失真麻木、放任等“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建立有力度、高效率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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