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在我国现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下,企业会计人员都是本企业直接聘任的,其人事关系、经济关系都依附于该企业,而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是本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单位领导人,基于自身利益,会计人员往往不得不按领导的意图违反原则处理会计事务,否则就可能“下岗”或受到打击报复,有人描述这种现象为:“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所以会计人员依法发挥监督作用常常流于空谈。
探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下产生诸多问题的根源,我们认为:聘任制的会计人员虽然绝大多数希望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但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领导的指示,包括不合法的指示,一般被“优先”执行,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难以实现,只有改变管理体制才能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顽症”标本兼治。为此,我们建议采用多元化管理体制,具体内容是: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由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产权归全民所有,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行政拨款,其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开支科目明确,收支两条线,有关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健全、严密,会计工作可以纳入国家统一的行政管理范围,易于会计人员委派制的贯彻实施。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公正会计服务制”,即有法律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以协议的形式,由会计师事务所内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公司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独立履行会计职责。3.其他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等由于各种条件差异较大,不适宜强制采用“委派制”或“服务制”,可维持目前实行的会计人员聘任制度,但应加大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对于以上建议需要说明的是:首先,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采用多元化管理模式在部分单位试行中不乏成功范例,加之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改变单一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仅是必要的,在现有条件下也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其次,实行会计人员多元化管理体制,必须作到“立法先行”,具体措施方案:一是修改《会计法》,增加相关规定;二是由全国人大作出专门决定;三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另外,以法律形式确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宜采用各部、委颁布部门规章的方式,因为这会造成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局面,由此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再次,确立多元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可以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先在基础条件较好的单位和地区试行,后加推广,先推荐采用,后强制实施,最终建立务实、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
四、关于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1.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会计信息已成为重要资源,经济决策和管理对会计信息的依赖性日益增强,然而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较为普遍,有些部门反映出来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其表现是:会计凭证反映经济业务不实;会计账簿记录不实;会计报告、报表失真;会计分类、加工整理方法不规范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等。
在会计信息失真的各种表现中,以会计凭证反映失实最为严重,有些单位利用虚假发票、以少开多、改变品名和数量,造成发票的记载与事实相背离,直接影响了最终形成的会计信息。这种失真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是目前会计核算过程中最难以治愈的“顽症”。由于会计凭证失真,假账簿、假报表、假利润(或亏损)大量出现。
2.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起现代化管理机制,经常受到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和制约。根据南京大学会计学系提供的有关会计信息失真原因调查报告,有68.6%被调查的企业领导认为主管部门领导不切实际给企业下达指标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在行政干预现状下,企业往往利用会计利润确认与计量方法存在的可选择性,故意不恰当地运用计算指标,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形成人为地操纵利润,致使会计信息失真。
在企业购并、重组活动中,规则上的缺陷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之一。按照现行的企业重组规则,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允许实施资产剥离。但是,企业资产剥离会从根本上动摇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使信息使用者无从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企业可以通过对劣质资产、不良债务、潜在亏损等实施剥离“手术”,将亏损大户变为盈利企业,借助资产剥离和关联交易引入投资收益,实际是利润空转,结果加大了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距,形成会计信息失真。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实施会计监督的有效手段,相关财政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单位要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在实际中,相当一部分单位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重视,表现为一些单位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意义、作用缺乏认识,不按规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些单位虽然建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组织形式,但没有明确的职责和控制措施,不能发挥应有作用;还有些单位设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检查,并不实际实行。
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失职,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外在原因。《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但这些部门往往只注重本职业务绩效,而忽略或放弃行政监督职责。如有的税务机关只征缴税款,不检查账务,甚至直接向企业交底;只要完税、补税,就可以不进行检查。人民银行的监督形同虚设,由于人民银行不直接对企业开展业务,而是通过授权各种商业银行间接地进行监督,事实上,商业银行为满足企业提供“服务”的要求,往往默认企业会计失真现象,放弃监督职责。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制度主要社会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与企业串通造假也大有人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在2001年有110家会计师事务所和600多名注册会计师违法受到各种处理。
3.关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对策
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都会干扰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经济决策的作出,造成社会对会计信息的“信用危机”,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其实,关于这一点,大家都早已达成共识,无需赘述,在此我们只强调以下两点:首先,会计信息失真对企业自身的危害。有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效益较差,为达到考核指标或能够享受政策待遇,便通过人为调节,编造假账,虚增利润,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盈利的,就要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为此企业不得不以减少其资产抵偿税负,这无异于饮鸠止渴,愈加陷入恶性循环的深渊,最终只有破产。其次,会计信息失真对企业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危害。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和不法操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不规范操作,加之广大的投资者、债权人不具备对虚假会计信息进行识别的足够能力,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构成的“黑洞”,吞噬着投资者、债权人的财产。因此,根除和减少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贯彻实施《会计法》的当务之急,为此,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第一,从源头抓起,杜绝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从有关资料反映,单位会计信息失真大多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关系,有一些表现为单位负责人过失产生,有一些就是在单位负责人怂恿、指使下造成的,所以必须从单位负责人人手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此我们认为:一是要提高单位负责人政策法律水平,具有现代法律意识,能够正确认识个人、小集体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措施是将对单位负责人的考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主管部门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行政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