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环境、特征与预算会计改革
(三)政府会计使用基金会计模式
公共组织运营的多样性和确保遵守法律的必要性,以及财务资源的使用通常存在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定,使单一的会计主体不可能记录和概括单位所有财务交易及其结果,只能通过设置许多独立的基金主体来反映其运营,每个主体反映特定的资产、负债以及权益或其他金额。基金主体通常是按照特定的法规、限制条件或期限设立的,具有目的性,限制性和受托责任广泛性三个特征。基金会计除了可对不同用途的资源进行分离外,通常还是法律上的要求和逻辑上的需要,并可用来评价管理业绩。我国的政府会计改革应全面引进基金会计,以更好地贯彻专款专用原则,使各种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的界限更加清楚,便于加强政府财务资源管理。我国政府会计可以根据复式预算的要求和政府承担的财务受托责任情况,从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政府财务行为的需要出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基金会计制度。
(四)政府业绩的报告
受托责任是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石,政府财务披露的管制框架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模式。由于公共受托责任的广泛性,不同的利益集团要求政府提供不同的信息以评价不同的受托责任。而政府会计计量重点是当期可支配的财务资源,忽视提供政府的服务成本、效率和成果等业绩方面有用的信息。因此,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和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都强调服务成本、效率和成果信息的提供。
我国目前的预算会计制度只要求行政和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以及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和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等附表,利用这些信息无法评价政府业绩。因此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应利用基金会计主体确保管理当局按法律或合同约定使用资源的同时,要求报告主体提供实际执行与计划、预算比较信息,并通过财务报表附注提供大量非财务、非经济和非定量的信息,以便对政府业绩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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