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会计规范体系之比较
澳大利亚的会计准则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早在20世纪50年代,澳大利亚就有了会计准则。但当时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不严密,缺乏法律效力。随着民间会计团体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ICAA)和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学会(ASCPA)的成立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架构逐渐清晰,会计准则也日益完善起来。
20世纪80年代末澳大利亚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改革,使得公营部门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PSASB)与主要负责制定私营部门会计准则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合并,建立了改组后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AASB从此负责制定和发展适用于澳大利亚国内一切报告主体的会计准则及澳大利亚的会计原则,并受直属于财政部的财务报告委员会(FRC)的监督。但是FRC无权干涉AASB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属于技术性方面的工作,保证了AASB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独立性。在AASB下,还设有一个紧急事项工作组(UIG)和一个非常设机构——协商小组(CG),分别负责对紧急的财务报告问题提供适时的指导性意见和就AASB在制定会计准则中遇到的主要技术问题、工作计划、研究项目的先后顺序以及其他与AASB和UIG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澳大利亚会计规范体系
澳大利亚的会计规范体系层次分明,主要分成以下三个层次:
1、《公司法》。《公司法》是澳大利亚会计方面的最高法律。《公司法》对会计管理仅作原则性的规定,其有关会计管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的第3章第6节和《公司法实施细则》的第5条中。对《公司法》确定的会计原则,所有公司必须执行,具有法律约束力。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国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该法292条和293条规定,公司的经理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客观、真实、公正地评价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这些报表的填制方法、报送时间,由AASB‘S会计准则规定);第297条规定,公司实体必须保证财务报告符合有关要求,包括《公司法实施细则》和AASB’s会计准则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守。1994年的《公司法》改革法案,修改了公司实体在报送财务报表上的一些规定。特别要求公司实体要每半年报送一次财务报表,并须在半年期限后的75天内报出,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复议。如果是年度财务报表则须附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审议复议有很大区别,前者是对公司实体整个财务状况客观、真实、全面的审计报告,后者则是对公司财务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的审计意见,只需指出公司财务报表中应予注意的问题,而不需面面俱到。澳大利亚会计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1995年提出了简化公司法的方案,并于2001年又重新颁布了《公司法》。
2、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法案。1989年,国会通过了证券委员会法案。此法案的目的是监督《公司法》有关会计管理规定的具体落实和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法案规定,通过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制定和发布适用于公司实体的会计准则(AASB‘S),这一会计准则是对《公司法》有关会计制度的具体补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所有公司实体必须遵循。法案赋予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以行政执法的权力。证券委员会法案决定成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对公司实体的会计工作进行指导。
AASB依据证券委员会法案进行准则的制定工作,并受FRC的监督。AASB颁布的会计标准体系,依据法律效力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会计准则(Accounting Standards)。AASB负责发展并颁布AASB会计准则和准则(包括AASBS和AASS)的修订和维护。AASB‘S的作用和权威由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代理法案(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ct)(2001)227号规定授予。公司法赋予了会计准则以强制性的法律地位。由于在上个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一直由AASB和PSASB两个机构制定两套准则,因此他们制定的大部分准则,即公司制企业适用的AASB准则和非公司制报告主体适用的AAS大都沿用至今。2000年后新组建的AASB发布的准则则适用于澳大利亚境内所有类型的报告主体。以前PSASB颁布的AAS将逐渐被AASB的新准则所修订或替代。AAsB’S会计准则如果与《公司法》有关会计规定相冲突时,执行《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层次:UIG会议摘要(UIG Abstract)。UIG作为AASB处理紧急问题的一个委员会组织,经UIG一致同意的观点会在UIG会议摘要(UIGAbstract)中公布。ASCPA和ICAA的成员在提供通用财务报表时,必须在他们的权限之内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他们所服务的主体遵守UIG通过的一致意见。UIG的一致意见对于澳大利亚国家会计学会(National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的成员具有强制力。此外,其他机构或团体,例如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ISC)、联邦财政和管理部门等主要政府机构,也给予UIG会议摘要一定的权威性。AASB有权否决UIG的意见。当UIG达成一直意见之后,被提议的会议摘要会公布在网上。如果被AASB否决的话,就会成为无效意见。
第三层次:会计概念和政策公告(Accounting Concepts&Policy statements)。AASB的职责之一是发展建立会计的概念框架。概念框架不具有会计准则那样的强制力,根据CPAA和ICAA发布的联合声明“关于会计准则和UIG会议摘要的遵从”,澳大利亚会计职业界的会员也不必在财务报告的提供或审计过程中遵从会计原则公告的内容,但它的职能是评价帮助会计准则的制定。AASB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由前AASB和PSASB制定的会计概念公告。政策公告则是对多种关于准则制定程序和国际协调化进程的政策的说明。
澳大利亚的概念框架也是世界上较有影响力的会计理论结构之一。迄今为止,发布了四份会计概念,其分别为关于财务报告主体的定义、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的目标、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和财务报告要素的定义和确认。
第四层次:会计指南和公告(Accounting Guidance&Bulletins)。前AASB和PSASB颁布了一系列会计指南和会计解释,其中有许多直至现在还在运用。其目的是对现行的会计准则的运用提供指导。AASB将来可能会继续颁布会计解释。AARF的成员为前AASB和PSASB提供技术支持,提出了很多会计公告,详细阐述了有关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公告反映了AARF的成员在准则发布时对准则的观点和意见。
3、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制定和发布股票上市的规则,包括有关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报送、财务资料披露等会计管理原则。这些规则的执行,是通过上市公司实体和股票交易所共同签订契约协定来实现的。不执行上市规则的公司,可能失去上市资格。这些规则是对《公司法》的补充,适用于上市公司。作为澳大利亚的公司实体,既要执行《公司法》有关会计的规定,又要执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发的会计准则(AASB‘S),如果是上市公司,还要执行股票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会计规则。
二、与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比较
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会计法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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