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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会计规范体系之比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35:58
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会计规范方面的法律。现阶段主要有《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中对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的规定属于基础性的。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主要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会计法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律。现阶段主要有《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此层次的会计规范主要是由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报告财务报告应该遵守的具体标准。这一层次的会计准则、制度还包括三个等级:基本会计准则,这是对财务会计原则性的规范,是准则的基础;具体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指南。

    第四层次,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有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是财政部,属于政府部门,民间会计团体对于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很小。这是由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而国家是财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会计准则的制定就必须考虑国家对信息的需求,而在我国这个注重集体主义的国度,由国家来制定会计准则,从而赋予准则以强制力也许是最佳的选择。值得深思的是,信息的使用者自己来制定会计准则,就如同游戏者自己制定游戏规则,这是否欠缺独立性呢?澳大利亚虽然也是政府主导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但是直属于财政部的FRC不能过多干预AASB的会计准则制定工作,财政部不能直接对会计准则制定实施影响,从而保证了AASB机构的独立性。

    从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制定的改革历程来看,在1987年改革之前,澳大利亚在制定会计准则过程中,层次复杂,机构重叠,有时重复、矛盾,甚至受阻,影响了会计准则的实施效率与效果,从而于1988年开始对整个会计准则制定体系进行了改革,形成了一个政府主导的会计准则制定机制,直至现在在国内形成一套统一的会计准则。尽管澳大利亚也有不同层次的会计规范,但是都不得违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成了会计规范中的“宪法”,同时公司法只作原则性规定,而将具体的会计准则制定权授予AASB,AASB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法律效力。澳大利亚会计规范体系在国内达到统一后又逐渐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我国目前除了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制度之外,还有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一些规定,会计法尚不能成为指导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大法,统领整个会计规范体系,而且,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制度之间以及与一些规定之间还不乏相互冲突和矛盾的地方,所以更有必要对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进行规范,澳大利亚的会计准则制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简介

    澳大利亚有两个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Australian Society of Certified Practicing Accountants)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ICA Australia)。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有93000多名会员,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有40000多名会员,其中有5000人为双重会员。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是由会计师自愿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经政府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公司法人,迄今已有120年的历史,总部设在墨尔本市。澳大利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的地位由法律规定,不受专门政府部门主管。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主要是特种执业资格的管理,如从事公司审计和公司清算业务必须得到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要得到澳大利亚税务局的批准,并且要遵守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接受其业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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