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会计监管比较研究的启示
(二)强化高层管理人员责任、约束高层管理人员行为的配套法律制度值得借鉴
美国要求高管人员承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与我国在《会计法》中对单位负责人规定的法定责任基本上是一致的,从我国目前一些公司高管人员的素质水平来看,用法律约束其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国目前的相关配套法律还不完善,还没有将高管人员真正置于民事责任的约束之下(如缺乏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等)。单靠行政处罚既不具威慑力,也不能触及高管人员的切身利益。而美国在这方面就有较为切实可行的民事赔偿的相关配套法律。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从根本上约束高层管理人员的一些不法行为,使会计监管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三)禁止外部审计师向同一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和咨询服务的规定值得重视 安达信从安然公司收取巨额咨询服务费事件使人们感到,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因此要求禁止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客户既提供审计业务,又提供咨询业务。布什总统提出的“十点计划”中也建议,要求SEC建立禁止注册会计师为同一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禁令。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外部审计和内部咨询服务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因此,研究美国有关非审计服务的监管政策,并密切关注其实施,对我国建立全新的非审计服务模式无疑起着较大的推动作用。
(四)美国会计监管模式的弊端,引发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会计监管模式
1、必须建立符合中国国情、顺应国际潮流的会计监管体系。
判断一个国家的会计监管体系优劣的标准不是看其形式,而是看其内容实质,建立我国会计监管体系就要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目前市场发育还不完善、不规范,在这种环境下,要求我国会计监管从行政性向自律性转变是行不通的。在现阶段,我国还应多一点“强制”,少一点“灵活”,建立以行政会计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更容易被接受,也更符合国情。
建立会计监管体系,还要考虑国际潮流。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历史的必然。在美国这样一个号称世界最大、最具透明度和影响力的资本市场中,也会出现安然这样的会计造假大案,也需有针对性地改进会计监管。作为会计发展比较迟缓的我国,更应观察和借鉴国际上的新举措,用以完善我国的会计监管体系。
2、会计监管体系框架的构建要充分体现“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基本思想。
笔者认为,会计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会计监管立法体系和会计监管执法体系两个方面。会计监管的立法体系解决的是会计监管的法律建设问题,它是实现会计监管的手段和工具,通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制订法律,由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准则、行政规章制度,由自律性组织制订其行规。会计监管的执法体系需要从会计监管活动中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来体现,它主要包括会计监管主体、会计监管对象以及会计监管范围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监管主体主要从政府机构和自律性组织两个方面来界定,其中政府机构如财政部门、证监会、审计部门要承担会计监管的主要职能,因为其地位独立,与被监管者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并且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而自律性组织如中注协则在会计监管中起着辅助的作用,不应带有明显的政府色彩,理应是一个民间组织,应该为了行业的发展和行业的社会承认,制订行规,建立行业自律,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来实现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行为的监管。总之,会计监管体系框架的构建应充分体现国家所倡导的“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基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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