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预算会计和构建政府会计体系的思考
编制政府层面财务报告,可高度浓缩且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以便使用者评估政府受托责任并做出决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政府层面财务报告除了在现金制基础上继续编制政府预算报告外,还应按应计制基础增设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或称运营表)。然而,政府层面财务报告无法反映财务诚信和财务管理目标,因此其应区分政务型活动和商业型活动分开列示,并提供基金财务报表、预算比较信息及统计资料等。在纵向上,财务报告体系要在政府财政信息系统基础上,一方面按项目细化以上三张表;另一方面,配合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的逐步实行,按政府层面、职能部门和(支出)单位依次编制这三张表。此外,政府运营表往往只反映资源流动情况,且附带地计量政府的服务努力与成就。因为项目受托责任和业绩受托责任是政府受托责任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业绩计量的核心,因此政府还要专门提供业绩报告。业绩信息有助于改进决策、加强项目监督及合约监督。政府业绩报告的要素由投入、产出、成果、效率和效能等五类指标和某些解释性信息组成,通常也包括对公民满意度调查而收集到的业绩信息。业绩报告还经常包括三种形式的标杆比较:一是同预算和其它文件确定的目标比较;二是同一辖区不同时点的业绩比较;三是与相似和可比辖区政府业绩的比较。因此,政府只有提供政府层面财务报告和业绩报告,才能有效地反映并解脱其受托责任。
三、有效政府会计体系构建途径和实施方法
与企业会计首要目标是决策有用性相比,受托责任是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石。政府会计体系只有根据政府会计的三层目标进行构建才是有效的。目前我国行政效率普遍低下,因此政府会计面临着双重的任务,既要保持公共资金的安全,又要提高其使用效率。我国的预算会计改革和政府会计构建需采取长期和短期两项计划。长期计划是进行会计理论研究,整合预算会计体系,制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概念框架;短期计划是针对目前预算软化等情况,采用基金会计和加强预算控制,确保政府会计合规性目标的实现。
我国在构建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时,应先进行总体设计,后分步实施;先建立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后制定具体准则;先在地方政府搞试点,然后在中央政府和全国推广。政府会计体系构建应按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分解步骤,先理顺外围,然后主攻核心难题,积小胜为大胜。
此外,要充分利用财政、会计和审计业界人士的知识和力量,让他们积极参与到政府会计构建中来,以发挥他们渊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我国要开始多渠道培养政府财会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尤其是应当培训一批师资力量。
构建政府会计体系首先需要解决准则制定机构问题。我国预算会计体系的管理工作分散在国库司(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和和会计司(事业单位会计),因此需要整合并归一到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以便统一制定准则。为保证其相对独立性,应由财政部牵头,尽量吸收人大预算委员会、审计署、政府各部门、公众代表、会计和审计职业界以及学术界人士广泛参与,在此基础上积极合作,并建立相应的准则制定咨询机构。准则制订是一个政治过程,具有经济后果,因此在准则制定时应遵循允当程序并将程序公开,并考虑准则对各方的影响,以便准则能够得到顺利实施。其次,应制定政府会计概念框架。政府会计概念框架是制订政府会计准则的准则,可确保政府会计体系前后一贯、首尾一统、浑然一体。2003年财政部会计司把“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列作政府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这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统一的《政府会计概念框架》不久将得以建立。再次,可有甄别地引进企业会计理论和实务,并着重考虑政府特有的会计问题,正确处理:(1)会计与预算的关系;(2)非互惠性交易;(3)基础设施和文化遗产的计价和披露;(4)社会保险责任、社会政策承诺和权利,并增加基金会计和“预算会计”内容以加强控制和健全财务管理。第四,根据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受托责任文化背景,谨慎地借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美国等西方国家会计准则的先进经验。目前我国强调的是内部受托责任,而上述准则强调的是外部受托责任,因此在引进时应是有甄别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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