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经济学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有的学者认为,若股票发行制度改为完全注册制,“壳”公司便不复存在。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事实上,“壳”公司在实行注册制的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中依然存在,只是供求不同,对“壳公司”的利用有所差异。如美国依然存在处于夕阳行业、经营业绩不佳的“壳”公司,专门从事资本运作的投资银行常常用杠杆收购的方式,将其包装出售,赚取高额价差收益。进入80年代以来,这在美国相当流行。《金融结构与发展》一书的作者——雷蒙德·戈德史密斯便是杠杆收购的专家。但是,如果市场有了完善的退出机制,不同类型的“壳”公司命运各不相同,“实壳”和“空壳”公司部分会破产退出市场,部分会向净壳公司转化。“净壳”公司因没有不良负债,多半会被从事资本运作的企业重新包装利用。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壳”公司已不再是一种资源,这对我国来说,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换句话说,“壳”资源是证券市场在特定制度和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
“壳”资源的特性
一、“壳”资源的物质载体
从“壳”资源的产生可知,它是以上市公司中的“壳”公司为物质载体的,“壳”公司是对经营业绩差的上市公司的一种形象比喻。是壳则无肉,上市公司被誉为壳,则意味着其经营业绩不佳,经营出现困难,甚至面临破产的危险。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壳”公司是指拥有和保持上市资格,但相对而言业务规模小或停止、业绩一般或无业绩、总股本和可流通股规模小或停牌终止交易、股价低或趋于零的上市公司,被称为“Shell Company”,通常分为“实壳”公司、“空壳”公司和“净壳”公司三种。
1.“实壳”公司
指保持上市资格、业务规模小、业绩一般或不佳、总股本和可流通股规模小、股价低的上市公司。“实壳”公司产生的原因较为普通,任何证券市场上总会存在业务规模小、业绩平淡或不佳、股票流通量小、股价低的上市公司,在长期低迷的股市中更易见到这类公司。
2.“空壳”公司
指业务有显著困难或遭受重大损害、公司业务严重萎缩或停业、业务无发展前景、重整无望、股票尚在流通但交易量和股价持续下跌至很低,或股票已经停牌终止交易的上市公司。“空壳”公司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多是“实壳”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转化而来。比如公司产品周期处于衰退晚期且无法换代;公司产业属于夕阳产业又无法转产;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导向严重失误,经营失败;公司生产成本太高,竞争无力;资源开采型公司因资源枯竭或矿藏品质下降,开采成本上升,失去开采价值,公司停止营业,从而转变为“空壳”公司。
3.“净壳”公司
指无负债、无法律纠纷、无违反上市交易规则、无遗留资产的“空壳”公司。“净壳”公司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空壳”公司大股东在公司重整无望的情况下,解散员工、出售资产、清理债务、解决法律纠纷,进行一系列清理工作,最终只维持“空壳”公司上市资格,以备自己发展或合并新业务时使用;或待价而沽,售给意欲“买壳”上市”的买主及投资银行或相关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二是一些擅长经营“买壳上市”业务的投资银行或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专门搜寻“空壳公司”,通过详尽调查,避开有债务和法律纠纷等不利因素的“空壳”公司,与分散各处符合要求的“空壳”公司的主要股东洽谈购并,完成买壳业务后对“空壳”公司进行净壳处理。
二、“壳”资源的一般特性——收益性与稀缺性
在我国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存在准入制度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成为政府授予的垄断权利,拥有这种资格可获得垄断收益。而且,能够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一般都是各地优秀企业的代表,而且上市公司是企业改革的先行者,在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进行制度创新方面取得的经验和教训都是十分宝贵的。上市公司因各种原因没落成为“壳”公司,它被重新利用后能够为利用者带来巨大的收益,表现在:1.可以继续利用证券市场筹资优势。这是非上市公司梦寐以求的;2.广告效应。公司挂牌上市可大大提高公司产品的知名度;3.资产变现能力强。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其标准化、可分性、流动性为资产变现提供了便利的条件;4.资本放大效应。上市公司可以用较少的资本支配和控制较大的社会资本。在我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下,由于股市处于发展期,国家对上市公司采取鼓励政策,各地政府对本地的上市公司无不给予政策扶植,为其提供税收等优惠。
由于上市公司具有垄断收益,因此,上市公司都会尽量保住其上市资格,只有当企业经营困难无法为继时,才会考虑出让其上市资格。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上市公司还为数较少,“壳”公司则更少了,我国的上市公司总数占全国企业总数的比重不到百分之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不到美国证券市场的十分之一。1995年发达国家的证券化率为70.44%,而我国为23.4%。我国公司上市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并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是相当困难的,通过借“壳”上市是多数意欲跻身证券市场的企业不得已的选择。而国家从政策上是鼓励企业资产重组的,尤其是对“壳”公司的重组。可见,市场对“壳”公司的需求是巨大的,“壳资源”具有稀缺性。
三、“壳”资源的特殊性——虚拟性与再生性
“壳”资源的虚拟性是指“壳”公司因拥有上市资格而产生的价值,它并不与现实生产中的生产要素相对应,它与特定的制度相关。如果市场没有进入和退出壁垒,“壳”公司也就不成为资源。“壳”资源的虚拟性是相对于实物资源而言的。一般的资源有实实在在的物质载体,但“壳”资源并不是人们生活和生产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它是一种虚拟资产,只有在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严格的准入限制下,才具有稀缺性和收益性。
“壳”资源的再生性在于,一般资源的使用,通常是被消耗掉,发生价值转移,而“壳”资源在利用中却会产生巨大的价值增值,将无“肉”的“壳”公司变为有“肉”的优质公司。这正如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一样,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产生价值增值。如果对“壳”资源利用不当,可能使之继续为“壳”,或再次沦为“壳”。
“壳”资源的价值
对上市公司中“壳”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是我国证券市场长盛不衰的热点,而如何对“壳”资源进行定价则是各类“壳”交易的核心和关键,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我国目前的“壳”交易一般是以“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来确定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些片面,而且不尽合理。那么“壳”资源的理论价值如何确定呢?
“壳”资源的价值应依据其对使用者产生的效用而定。多数情况下,“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对买“壳”方来说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换句话说,买“壳”方并非看重“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而是看重其拥有的上市资格所能带来的效用或价值。
根据1997年7月国家国资局和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可见,每股净资产是国有股转让的政策底价,而法人股的转让则没有这个限制,转让价格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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