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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向型压力集团与弱势群体:一个案例及其解释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38:16
自然向压力集团倾斜。 
⑶  直接约束政府,逼其就范。如果某一强势集团对当地的经济增长与政府官员的前途有着举足轻重的关系时,压力集团就有可能直接约束政府行为,如果不任其摆布,就以抽走资金、缩减生产、少交税款等相威胁。
⑷  相互利用。这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强势集团与政府官员结成一体,使某些集团愿望以公共政策的形式出现。另一种可能形成的极端形式是,强势集团、政府官员、社会恶势力串通一气,强势集团直接垄断公共政策的制订权、解释权和实施权。 三    单向型压力集团形成的制度环境

在龙潭村“3、4”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并不完全接受公诉人的指控,认为公诉人指控的内容仍有可商榷之处。举例来说,事件刚发生时,有关部门对芦矿公司的损失监定为九十多万元,但几个月后又重新监定,其损失却只有三十多万元。这里的监定内容本来不存在多大的技术难题,之所存在如此大的差距,这使人们不能不怀疑其中有人为因素,既然第一次监定有误,人们同样有理由怀疑第二次监定的客观性问题。尽管被告人对审判结论有异议,但主要被告既没有请律师辩护,也没有要求上诉。对此,一位法律工作者是这样解释的:象这类案件一般都有来自上头的干预,律师辩护最多也就是一种形式,同时,被告人不可能承受得起上诉成本,接受现有审判结果对被告人来说倒是一种理性选择。也就是说,我国现有的审判制度除法律和事实的依据外,还有其他的依据存在。
至于为什么会存在人为的干预,一位乡镇干部讲了一段颇有理论色彩的话:从道义上讲,弱势群体是应该同情和保护的,但从利益上考虑,强势集团却是扯不起的。弱势群体之所以成为弱势,就是它没有能量对你构成威胁,哪怕它的利益受到损害也是如此。这也就是在我国保护弱势群体总是叫得多,做得少的重要制度原因。
单向型压力集团存在的制度环境除了法院的审判权受到约束、政府官员受利益驱使外,至少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⑴  及时、有效地反映弱势群体意愿的渠道不畅通。不久前,中央国家机关一位信访工作者讲过这样一段话,上访事件中有百分之八十是应该解决的,而这些应该解决的事件又有百分之八十是在当地可以解决的。这至少可以说,不少地方还缺乏一条有效的反映弱势群体意愿的渠道,而反映强势群体的渠道却多而且畅通。 
⑵  缺少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扶持。我国现行保护弱势群体的措施主要有在政策上扶持,经济上支持,这无宜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此以外,还应该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支持,因为不懂法是弱势群体的软肋,这里最容易击中,一些弱势群体上诉强势集团的案件,往往是强势集团在理亏的不利情况下,诱使弱势群体去违法,然后乘势击之,以变被动为主动。
⑶  建立和健全弱势群体的组织机构。组织分散、一盘散沙、目光短浅、形成不了合力,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易被忽视的重要原因。为了有效提升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我们除了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村民自治组织和工会的职能外,可以考虑帮助弱势群体建立自己的组织,如农会、行业协会等,有了这些正式组织做为依托,弱势群体的意愿才有可能集中得到表达,才能给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己任的各种人才的成长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①  方福前 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②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1987,第362页;
    ③  张宇燕  《利益集团与制度非中性》 载《改革》,1994 ,第二期;
    ④  谭崇台 主编《发展经济学》1999;
    ⑤  樊 纲   《公共选择与改革过程》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3,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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