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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报酬研究述评
如果某中小企业的发起人有可行的经营打算,他就可以申请从这些投资协会获得贷款。这些贷款一般被规定为“可转换的贷款”。如果得到贷款的中小企业发展良好,随着利润的增长和投资规模的扩大,他就可以偿还投资协会的贷款,投资协会就可以退出。但是,如果接受投资的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投资协会的贷款,那么这些贷款就转换为该企业的股份(这类似于我国的债转股的做法)。企业的状况越糟糕,投资协会所占的股份就会越大。当投资协会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这些投资协会就会拥有该中小企业的控股权,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造。
在这种方式下,为了企业的良好发展,及时收回贷款,投资协会从企业筹建时期开始就会给企业提供从财务、信息到法律等各方面的一揽子专家服务。
这三种投资方式由中小企业的创立者自己挑选决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把这三种方式结合使用。在投资方案切实可行并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情况下,这些投资方式使有经营打算的个人很容易获得资金,同时可以获得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缺乏投资的退出机制。因此,芬兰的“商业天使”和投资协会的融资方式对我国尤其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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