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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中的乡镇企业
1.从乡镇企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其发展的高峰与低谷固然与政策变动和放松管制密切相关,但是也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波动周期密切相关,尤其是在进入90年代之后,这种与经济周期的相关性就更为明显。乡镇企业对于市场波动具有比较灵敏的反应,当出现各种市场机会时,乡镇企业能够率先作出积极的反应,增加投资并尽快地投入生产,从而获得收益。当市场不景气时,乡镇企业由于受到预算的较为严格限制,受到市场需求的限制,其往往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以免产品积压造成的损失。乡镇企业由于机制灵活,人员调整方便,所谓船小好调头,因而在经济活动中可以随着供求的变化而及时地进入和退出市场。由于乡镇企业的生产收缩和投资高涨往往都先于国有企业,因此它们的变化可以成为经济波动周期的先导信号。
2.由于乡镇企业较少依赖外部资金供给,而较多依赖自有资金或企业内部积累,具有较低的负债率,因而当政府实行货币紧缩政策时,乡镇企业一般不致受到较大的影响。但是乡镇企业中的规模较大的企业,与国有企业交易关系比较密切的企业,会受到较大的影响,由于其在经济等级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往往在金融机构削减各种资金贷款时首先受到冲击。不过,就总体平均状况而言,乡镇企业经货币政策的影响要小于其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但是,如果当紧缩的宏观货币政策和宏观供求政策同时发生作用的话,乡镇企业就会具有比国有企业更强烈的收缩效应。
3.根据我们对于不同所有制企业效率的测定和比较,乡镇企业具有比国有企业更高的效率,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在这样的格局中,乡镇企业处于不易被淘汰的地位,即使在经济不景气时,按照市场竞争规则,乡镇企业也不会被首先淘汰出局。但是,从宏观政策的取向来看,每当需要调整和紧缩时,都是首先向乡镇企业开刀,运用各种行政权力手段来让其关闭或停产。于是,乡镇企业经常是处在十分不利的外界环境条件下,它们需要不断的抗争才能获得其生存和发展。因而总是处在“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状态。在这样的格局中,竞争和效率的原则与计划等级地位的原则发生了强烈的矛盾,效率低而地位高的企业不能被淘汰,而效率高而地位低的企业又淘汰不掉。结果,生产过剩是不可避免的。
4.乡镇企业的就业人员在经济波动的低谷期往往回到乡村,而在经济复苏和高潮期又来到企业。由于农民的特定身份,使得土地成为他们的生存保险金的底线,土地成为吸纳乡镇企业就业波动的蓄水池。这可能是政府为什么总是在经济调整中首先对乡镇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的原因之一,因为乡镇企业员工的农民身份具有“土地保险”,而不象城镇企业那样,需要政府给工人支付失业保险金。由于乡镇企业职工的这一“天然保险”,使得企业在面临市场波动时比较容易调整或裁减就业人员,而不像国有企业那样由于职工“就业刚性”而很难根据市场波动来及时调整就业需求。这也是乡镇企业之所以比国有企业更加灵活而及时的对市场波动作出反应的根源之一。
关于乡镇企业的未来发展,这里只涉及到一点,即它们势必会随着发展的升级和规模的扩大而逐步分化。乡镇企业将不再以纯粹的乡村企业的形式出现,其中的一部分可能会逐步地转移到城镇。由于部分企业对于高科技密集型的发展需求,其很可能会出现人力资本的短缺,即使进行培训和引进人才,这仍然是有限的,因此出于对进一步发展的需要,部分科学技术含量高的乡镇企业会实现向城镇的转移。这时,这种乡镇企业就会转化成为城镇企业,而不再具有目前乡镇企业的典型特征。这类乡镇企业当时2所以能够在不具有人力资本优势的条件下获得发展,主要在于其产权交易范围的扩大,在于相同领域和产业内国有企业的相对劣势,这些给其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成功的可能性。至于部分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其很可能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仍然保持乡镇企业的乡土特征,因为这样可以保持其廉价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一旦转移到了城市,这种优势将不复存在。
所以,乡镇企业如果在未来仍然还保持着其乡土本色,那么它们必然保持着其特有的比较资源奖赋优势。如果它们不具有这种比较优势,就很可能会在未来的竞争中被淘汰。从目前来看,许多乡镇企业虽然不具有人力资本禀赋的优势,但是它们具有产权体制的优势,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使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如果在未来,这种产权体制的优势不复存在,乡镇企业就必须依靠自己的资源优势获得发展,于是,要么改变自己的不具有优势的本色形式,迁移到城镇;要么,依靠自己原有的乡土本色的资源优势,继续在乡村求得发展。这可能是乡镇企业发展和分化的两条道路。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乡镇企业由于具有较高的生产率,因而才能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发展势头,才能在国民经济中不断地增加其份额比重,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那么,为什么乡镇企业具有这样的发展源泉呢?以下我们将从乡镇企业的产权结构的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
陈剑波关于乡镇企业产权机制的最初形成有个很好的描述。他认为,主要依靠人际关系或惯例,习俗规范等支配交易活动的市场为非正规市场,在这些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合约可能是文字性的、口头的甚至根本没有承诺而仅是依习惯行事的隐含合约,这些合约最明显的特征是没有得到法律认可和法律保护。由于这些合约的达成建立于长期交往活动的人际关系基础上,因此传统的惯例和规范对这些非正规合约具有较大的约束作用,它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法律无法发挥约束作用的真空。同时,在乡村社区中,基本的和大多数的活动是在熟识人的圈子中完成的,因此相互之间的行为关系具有重复性、稳定性和收益长期性的特征,这种基础上形成的隐含合约所蕴含的交易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这种特征的交易不仅支配着企业内部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且也支配着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乡镇企业与政府的合约如何形成?陈剑波认为,非私有的体制条件及市场交易的缺乏,意味着企业家个人不拥有足以创办企业的资本实力,土地是不可交易的非卖品,金融机构属国家所有,没有资本市场等等,这一切使得企业家无法利用自己的人力资本和信用。因此,在非私有的体制及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条件下,企业家和政府之间的交易和讨价还价决定了产权合约的形成。
具体地说,政府需要帮助企业创业者去获得上级政府的批准,银行贷款或其它资金的获得,协调土地的使用等,创业者需要去组织动员各种可资利用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去发现市场机会和决定生产经营方向,等等。大体来说,对于大多数集体性质的乡镇企业来说,在其创业初期,乡镇政府主要利用其权力为企业承担获得物质资本要素投入的职能。不过,这种投入往往并不是乡镇政府自身财力的投入(少数地方存在利用集体积累进行投资的乡镇企业),而是其提供了信用担保下的少量外部借款或物质资源的投入,但是这种信用的投入对于乡镇企业的创立往往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企业创立者的人力资本价值在企业创立初期还无法得到市场的合理评价,因而还未能形成并增值。所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产权界定通常都把地方乡镇政府作为企业的主要所有者,这也是绝大多数乡镇企业所有权界定的基本原则。
然而,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其自有资金积累的增加,创业者的人力资本愈益得到市场的承认和合理的评价,成功的企业家所控制的企业价值不断升值,使得这些企业产生了重新界定企业产权结构的要求。由于乡镇政府的投入不是直接的资本,而大多为无形的信用,因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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