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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企业合并方法的思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34:59
业合并的做法。但目前IASC仍然允许使用权益联合法,因此,现阶段我国允许使用权益联合法,与国际通行做法并不矛盾。如果将来IASC取消了权益联合法,我们可在适当的时候再与IASC合并准则协调一致。国际化协调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考虑我国国情,准确把握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时机和程度,将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总之,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的国情,现阶段允许使用权益联合法将是利大于弊。

  (三)对我国企业实施权益联合的几点建议

  1、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合理制订我国合并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与美国对权益联合法的规范各有其可取之处,比如,美国要求采用权益联合的企业应该是相对独立的,这比较符合进行联合企业的应有现状,如果本来已经是相互关联的企业,又何谈进行联合呢?又比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建议只有出现“难以分清谁是购买方”的企业并购时,才应当采用权益联合法,这比较符合权益联合法“非购买性质企业并购”的本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合并会计惯例,将权益联合法限定在“彼此相对独立的、难以分清谁是购买方”的企业并购业务是比较合理的。任何有购买嫌疑的并购业务,比如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某种手段在合并后实质上控制着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都应当被认定为购买,不允许使用权益联合法。制订合并准则关键的一点是必须保证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的内涵清晰、简明,各有各的适用范围。

  2、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确保合并准则易于理解和操作

  除准则本身的质量外,更重要的是结合我国国情,确保准则易于为广大的会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所理解和操作。我国的会计人员数量多,总体素质不高,职业判断能力较差,即便是有关专业院校毕业的学生,没有几年甚至十几年的会计实践,仍然缺乏职业判断的能力。因而,现阶段我国合并准则的制定不宜太复杂,不宜需要太多的职业判断。比如在对“相对独立性”、“难以分清谁是购买方”等方面的规范都应当尽量量化而简单。

  3、发挥政府作用,牵动国有企业有效实施权益联合

  在我国实施权益联合法的动机之一应该是扶持国有企业迅速壮大,而权益联合法的规范化管理将会限制权益联合法的滥用,因而政府部门应积极促进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其它类型企业之间进行权益联合,以优化经济资源,保证国有企业稳步发展。

  4、完善、健全相关机构,保证权益联合质量

  企业合并需要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比如证券监管部门、产权交易市场、会计及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会计上权益联合方法的良好实施,应当有良好的权益联合业务作保证,因此,我国政府应加紧完善产权交易制度和资产评估方法等,积极引导投资银行参与企业合并,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合并的准则不被滥用。

  从1998年10月到2000年年底,我国共有10起上市公司换股合并的案例,在会计方法的选择上,它们无一例外地都采用了权益联合法。权益联合会计的实践已经走到了权益联合准则发布的前面。《企业改组、兼并与资产重组中的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课题组(2001)指出:在我国已有的10例换股合并中,权益联合法的使用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仅是一种制度之外的默许行为。可见,实践需要规范的合并准则迅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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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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