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组织形式初探
另一方面,我国已加入WT0,就必须要按新的规则来重新规范外商投资的行为,如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使法律法规透明化、规范化,等等。这样一来,原有三部外资法必须进行重大调整。
(2)一些实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通过制定外商投资法典来从“源头”审查和控制外资,以达到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主权,使外商投资适应国内经济发展需要的目的。
我国在对外商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同时,也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法,以指导和规范外商在中国的投资活动。
(二)、从微观的角度,也即关于组织形式的具体规定问题。
外资并购是市场行为,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及产业结构均衡发展的目的,可通过政策、法律进行监管,却不能干预,否则,不仅不利于吸引外资,也不利于引进来的外资充分发挥效率。因此,制定具体组织形式规定应把握的原则是:
参与外资并购的主体有权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战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如在相关的法规制定时,笼统规定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后可采取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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