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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左转, 向右转? – 选择国企产权改革的制度路径的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25:47
否定国企产权改革的“国退民进”政策,使讨论从技术性的路径之争上升到了质疑改革方向和战略的高度,有必要厘清这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国企改革经历了20多年的不断摸索,改革开始的时候,是讲放权让利,搞利润留成和承包制,提高奖金,以加强对经营者的激励。当时提出的一个目标是政企分开,企业要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但是后来发现,国家所有的产权制度使得国有企业的财产约束不象非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那样强,政企难以彻底分开,难以做到真正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在当时体制下,国有企业政企分开是不可能的,无法解决企业经理人短期行为问题。到90年代之后,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企经营活跃,相当多的国有企业竞争不过,好多地方的国有企业从地方财政的支柱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包袱。如果银行不给它输血,不给它贷款维持生存,它就很难生存下去。1997年,国企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面达到40%。究其原因,上述改革没有触及国有企业的制度缺陷,当国企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或资不抵债、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时,没有任何决策者、经营者对此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企引入承担资产损失责任主体的一个有效途径。只有权利到位,责任才能到位,借助产权改革,通过一连串的产权制度安排和产权结构设计,让外资、民资、管理层等各类资本参与到国企经营管理中来,才能构造出相互制衡的能够承担风险,对收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多元投资主体。各地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改制后,明晰了产权, 有人对资产损失负责,企业在进行经营、投资等重大决策时十分慎重,企业的经营状况大多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不及非国有经济,后者与市场经济是天然兼容的,而且是彼此互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这就是国企改革的大方向,要明晰产权,解决资产所有人缺位的问题。那么在产权转移的过程中,就有外资资本,民营资本,社会法人资本和改制企业的管理层、骨干和职工有权参与进来。前三类资本属外部人资本,第四类资本属内部人资本。在改制时,应根据国企的规模大小,在外部人资本与内部人资本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匹配关系,一方面,要让内部人—管理层和职工与外部人一样能够参与国企的改制,且做到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又要划出一定的股权比例,引入外部人资本,防止形成封闭式的股权结构。 

我们讨论的MBO实际上是有内部人,甚至是以其中的管理阶层参与为主的一种改革路径而已。对于大中型国企的产权改革是否采用MBO最为适宜是一个需要研究的技术性问题,属于操作层面。任何改革都是有代价的,正如政府主管部门表达的那样,总的来说,国企产权改革的总体结果还是令人满意的,但痛心的是仍然出现了贱价出售国有资产的情况。在我们判断一个改革路径是否的时候,很显然,我们应该遵循收益大于成本的原则。这里的成本是指MBO作为一种产权交易的行为的交易成本,收益是包括经济性收益和社会性收益的总收益的概念。而在可选择范围内,如果每个改革路径都不具备上述特征时, 我们应该遵循产权交易成本与总收益差距最小的一种。 

这次关于国企产权改革的争论是有几个大型国企MBO的案例分析引发的,这些企业的举动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力,我们来分析和比较一下在大型国企中采行MBO和信托代理的成本与收益。

根据代理理论,我们采用这样的定义: 

代理成本=代理人的选聘费用+代理人的报酬+监督成本+代理人的职务消费+经营损失                                                        (2-1)
经营损失(即由于代理人有意或无意的经营决策失误和其它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造成的剩余损失或资产损失)是不确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而这种约束机制往往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才能有保障。而激励机制可以通过代理人的报酬和职务消费等方式解决好。 

代理收益=代理人经营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自理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因不自理企业资产而从事其它经济活动取得的收益                    (2-2)

在这个理论框架下,没有考虑到社会收益,因为是在一个公平的市场中,由委托人和代理人自由选择的,体现的是他们双方的付出和收益关系。

我们定义一个差值,令
δ=代理收益-代理成本                                       (2-3)

而对于中国的MBO,我们试着这样定义:

产权交易成本=国企总资产-国企资产净值                            (2-4)

通常MBO的价格是以国有企业净资产值甚至是在这个基数上再乘以一个百分比来算的,这样原来企业的庞大的资产的大部分实际是不计价值地送给了经营层。这部分少算的价值被当作国家不得已作出的让步。

总收益=社会性收益+经济性收益                                (2-5)

社会性收益主要度量原国企的就业,员工的收入的变化,是否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非议或造成严重的不公平等等。如果原企业在MBO后没有裁员,员工收入有增加,那么这样的社会收益是正数,如果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或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那么社会性收益就是负数。 而经济性收益可以用企业在MBO后的经营收益来衡量。

我们定义:

Δ=总收益-产权交易成本                                            (2-6)

对于其他制度路径也可以类似地定义,那么我们选择最优制度路径的条件就是取 MAX{δ,Δ,•••}。

虽然我们还无法进行实证性研究来比较出何种制度路径最合适,但我们可以通过MBO中反映出来的典型问题做一个大致的估算。在(2-6)式中,对于大型国企而言,(2-4)定义的交易成本是个相当大的数字,动辄达到数千万元,即使我们假定在MBO后取得显著良好的经济性效益, 比如和交易成本相抵,那么社会性效益如何呢?从目前反映出的情况来看,MBO后不裁员的企业是极少的,而因为操作中的种种疏漏又导致了社会的非议,甚至是明显的分配不公平。因此可以说,采用MBO得到的Δ总是负值。

再来考虑一下(2-3)的值,对于大型国企来说,委托人是代表人民的政府,而政府从来也没有直接经营过这个企业,也没有可能去从事其他的经营活动,所以我们在这里碰到了一个委托人实际上缺位的问题,那么,此时代理收益就是指代理人经营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代理成本包括代理人的选聘费用,代理人的报酬,监督成本,代理人的职务消费和经营损失。
国企改革20余年的实践证明,代理成本是相当巨大的。  其中前三项相比后两项要小很多,为便于处理,我们在这里忽略前三项。经过简化后的问题就变成了是否代理收益大于代理人的职务消费与经营损失之和。这仍然不好估计,尽管采用了代理机制后国有企业仍然大面积亏损,但其中也有政策性负担过重和改革不配套等原因。 更重要的是,在现有的非完全的市场经济环境里,监督和激励很难发挥作用,这也是代理这种制度路径不够理想的重要原因。
本文不打算实证Δ和δ谁大谁小,只是通过理论分析给出一个分析的思路,到底选择哪种制度途径,需要严格的实证研究,这是操作层面的问题,但是从对这个操作性问题的讨论可以看出,郎咸平提出的建立信托机制并一定就是更可行的途径,从而也就不能支持由此推广而来的以“大政府主义”取代“国退民进”的主张。

当然,我们这里不能穷尽对更多的可能的产权改革制度途径的研究,比如股份制等混合的产权制度,选择那种制度途径需要科学慎重地对待,我们的讨论只是得到一个结论,就是国企产权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对于选择何种制度路径,或者改进现有的制度路径,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对于大型国企的产权改革,在没有确定何种路径最好之前,应该暂停MBO。

4. 争论之后的反思

围绕着国企产权改革的争论初步告一段落了,有趣的是关于这场热烈的辩论的资料大部分是来自各类媒体而不是严肃的学术报刊,得到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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