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探索
一、传统的承包责任制存在的利和弊
自一九八六年首次作出了实行承包经营的决定以来,我局在责任制的道路上已走过了十个年头,十年来,我们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和发展,通过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了我局地矿经济的发展。根据承包形式和内容的变化,我局在责任制方面主要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内部经济责任制阶段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和获得巨大成功,我局各地勘单位不同形式的内部经济责任制也随之兴起,对当时地勘单位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那种纯计划经济的模式下,局往往以年度地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好坏,作为激励和约束地勘单位的主要形式,其目的主要是采用追加和调减国拨地质勘探费以及晋升职工工资的办法来实现。在地勘单位内部,均采取经济责任制形式,将局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到分队、机、组和个人。从总体上看,局与地勘单位的经济关系不十分明显,地勘单位作为局机关的附属物,政企不分,单位性质模糊,从而不能做到经营权和所有权适当分离。地勘单位的一切经营生产活动由局总缆。
第二阶段: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
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局相继出台了《湖北省地质矿产局地质勘查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细则》、《湖北地矿局关于招标选聘地勘单位经营者的暂行办法》和《湖北地矿局关于地勘单位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考核办法》等改革文件,开始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当时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国家(局)与地勘单位的经济契约关系,使地勘单位做到自主经营、自主管理,逐步做到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形式主要采取“三包、一补、一挂”,即:包实现节约与净收益和上交利润,包总产值,包固定资产增值;补地质其他支出;承包单位的工资总额与单位经济效益挂钩。承包的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自留,欠收自补”。与上一阶段相比,承包经营责任制又向前跨进了一步,主要体现在:
1、把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作为承包经营的原则首次提出来,使局与地勘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渐渐明朗化,且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固定资产增值作为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2、用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局与地勘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经过公证,双方处在平等的位置,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由审计机构组织审计与监督。
3、要求地勘单位做到自主经营、自主管理,逐步做到自负盈亏,是对当时“个人吃集体的大锅饭,集体吃国家的大锅饭”现状最有力的冲击,在转变职工思想观念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样,地勘单位初具企业雏形。
4、在《地质勘查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细则》中提出了许多先进的经营承包方式,如:招标承包经营、委托承包经营、集团承包经营、全员承包经营等,有些方式如集团经营方式我局现在还在沿用。
承包经营责任制虽然不是最好的责任制,但也没有更好的办法来取代它,这是在当时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中许多问题暴露出来后理论界普遍提出的看法,我局在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同样存在一些问题急待解决:首先,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主要体现在把利润作为最主要的承包指标,致使有些单位为了追求最大的利润,拼设备、拼仪器,忽视技术改造和更新,利润的形成往往建立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之上,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无法克服;同时,在实行旧的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下,利润的60%分别转入职工奖励和职工福利基金,“分光、吃光”的短期行为时有发生,而作为所有者国家的资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样经营权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权。其次,在指标的核定上大多采用简单的水平法,导致“鞭打快牛”,挫伤了部分地勘单位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
第三阶段: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阶段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转换地质勘查单位经营机制,强化地勘单位对国有资产经营的经济责任,一九九三年我局正式颁布了《湖北省地矿局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预示着我局在责任制方面又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焦点资产,首次被表现出来。
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是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要求经营者的全部行为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通过签订承包合同,以资产关系处理利益关系,确定国家与地勘单位双向责、权、利的责任制形式。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中把资产关系提出来,是本次责任制不同于以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要标志,也让局、队双方很清醒地意识到:资产是局与地勘单位经济联系的纽带,资产关系是处理其他经济关系的基础和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讲,地矿局代表国家把资产交付地勘单位经营,地矿局处在所有者的位置,行使所有权,地勘单位代表经营者的利益,拥有经营权。通过三年的实施和考核,我局的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考核指标较繁杂,形成了一个包罗万象的多指标考核体系,主要包括:地勘工作任务,稳定转产人数,期末职工人数,全员劳动生产率,安全生产,质量等等,突出不了资产承包这个主题。有些指标的来龙去脉只有少数参与制定者清楚,透明度和大众化程度较低。
2、采用全局人均节约与净收益水平确定主承包人奖金额的多少,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考核一个单位的横向发展水平,但由于地勘单位的现状不同,起点不同,所从事的产业不同,从而又顾及不到一个地勘单位的纵向发展速度和总规模。
3、在前三年资产经营承包基数测算时,由于没有考虑到产业结构的调整而相反地考虑了物价上涨因素,故从总的来看,资产增值指标定的偏低,致使许多单位的实际完成数是合同的几倍。
4、在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中,仍保留了过去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承包合同,这种保留有点不伦不类的嫌疑,作为承包合同,地勘单位可签可不签,这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但作为占有了国有资产,地勘单位应负保值增值的责任,这个合同就得非签不可,这样导致了承包合同和资产经营责任制本身的相互冲突。 二、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探索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传统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故由资产经营责任制取而代之势在必行。
1、资产经营责任制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原则
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制定应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最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理论依据,另要按下列原则把握:
⑴、把“保障所有权、落实经营权”作为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出发点,并把这种思想贯穿到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全过程。
⑵、责任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以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前提,并使其不断保值增值,始终保持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⑶、资产经营责任制要力求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发挥资产的最佳效用,同时,还要与“九五”计划挂钩,确保“九五”目标的顺利实现。
⑷、坚持“重奖轻罚”的原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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