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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传统模式的组织创新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23:34
体是高级管理者的事,跨职能问题是由可以解决问题的那一级管理层负责的。当协调由上司负责时,跨职能与同伴之间水平的沟通是歧视为浪费时间,或者篡夺上司的权威。
在后直线制组织结构的组织中,职能部门甚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大部分由团队进行。例如矩阵组织。来自各个职能部门的员工在一个小组共同工作,他们进行市场调研,确定每件产品的成本,应具备什么特色,外观应该如何,以及它应该如何工作。后果是:开发时间更短,质量更高,成本更低。
现实已经变得复杂和多维化,没有一种将组织分解成指挥链的方法可以成功地面对所的有挑战。因此,整合是通过同级水平组织沟通实现的,而不是通过直线制的组织结构。因为第一个主要的过程都跨越组织的界限,所以需要大量的的跨职能沟通,总经理没有足够功夫做传递信息的工作。另外,沟通中的信息失真是难以避免的。
二、经典的组织设计原则质疑
在进行传统科层组织设计方面,已形成了一些经典的设计原则,被认为是在组织设计时必须遵循的。但是,这些组织原则并不像古典组织理论家的所认为的那样完美和符合逻辑,而是存在诸多有待进一步认识的问题。质疑这些原则可以为进一步的组织创新提供理论依据。
1.分工原则
分工原则是组织设计的第一个原则,分工的思想源于亚当?斯密的劳动分工,它是指并非让一个人完成全部的工作,而是将工作划分为若干步骤,由一个人单独完成其中的某一个步骤,也就是说,个人专门从事某一部分的活动而不是全部活动。经典的分工原则认为,劳动分工是增加生产率的一个不尽的源泉,分工越细,专业化水平越高,责任越明确,效率也越高。
这一结论在19世纪和20世纪转换之际和更早的时候是正确的。当时由于专业没有得到普遍推广,所以应用它通常总能产生更高的效率。但是物质极必反,过细的分工可能导致非效率.
在劳动分工程度的某一点上,由劳动分工产生人员非经济性(它由厌倦、疲劳、压力、低生产率、劣质品、经常旷工和高离职流动率表现出来)会超过专业化的经济优势。
在这种情况下,提高效率就不能再依靠分工即缩小工作的活动范围,而是要通过“合工”来提高生产率。据此,给予员工多种工作去做,允许他们完成一项完整而全面的任务,以及将他们组合到一个工作团队中去,虽然有背于分工原则,但也是一种有效的偿试。
2.职权原则
所谓职权原则是指管理职位所固有的发布命令和希望命令得到执行的一种权力。它具体可分为直线职权、参谋职权和职能职权,它们构成了组织的权力系统。
职权原则隐含一个假定,即组织职位中所固有的权力是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实质上是巴纳德“权力接受论”中的权力)的唯一的源泉,管理者都是充满权威的,他在组织中的职位越高,他所拥有的影响力也就越大。但现实,并非如此,一个人不必成为一个管理者就可以拥有权力,权力也未必与一个在组织中所处的地位完全相关。排斥一切地注重职权往往对组织的影响力产生一种狭窄的、不现实的认识。实际上,职权只是更广泛的权力概念的一个要素,与一个人在组织中所居职位相联系的正式职权,只不过是这个人影响决策过程的一种手段而已。
    职权是由一个人在组织层级中的纵向职位决定的,权力则是同时由他的纵向职位和他与组织权力核心的距离所共同决定的。它说明,第一,一个人在组织中晋升得越高(反映职权的提升),他与权力核心的距离就越近;第二,未必需要有职权才能产生权力,因为一个人可以向权力核心的内圈作水平移动而不往上升迁。职权原则在组织设计中的具体运用表现为集权与分权的结合。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无疑是正确的原则,但问题是这里的决策权实际上是组织中正式的职权。仅仅以这种职权来决定组织权力的分散与集中显然是不充分的,来自职权以外的权力因素将可能严重影响分权与集权的预期效果。因此,这种集权与分权原则,实际上是似是而非的概念。总之,在组织设计中,完全恪守职权原则是危险的,还应充分考虑职权以外的因素(如个人的知识、所特有的信息以及与权力中心的距离等)在现实组织中的影响。
3.统一指挥原则
统一指挥原则是指每个下属应当而且只向一个上级主管直接负责,没有人应该向两个或者更多的上司汇报工作,否则下属人员将可能要面对来自各个主管的冲突要求或优先处理要求。当组织相对简单时,这一原则显然是合乎逻辑的。但是,由于这种原因,统一指挥原则经常无法实现,尤其是在大型组织里,由于专业知识的逐渐增加,组织中的参谋日益增多,高层主管为了使这些参谋发挥效用,常授权他们去控制某些特定部门。
另一方面,在有些场合,当严格遵照统一指挥原则行事时,会造成某种程度的不适应,加大组织管理的成本,妨碍组织取得良好的绩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放松统一指挥原则可能是有益的。
4.控制幅度原则
经典的控制幅度原则认为:一个主管人员能有效地管理的下属人数是有限的。尽管对具体的数目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但古典学者们都主张较小的管理幅度(通常不超过6人)以便对下属保持紧密控制。而近年来的趋势是加大管理幅度,构造扁平化的结构。控制幅度原则至少在两个方面受到怀疑:
其一,控制幅度原则是建立在主管对下属的命令与指挥基础之上的,由于主管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其直接指挥与控制的下属人数是严格受到限制的。而实际上,主管在组织中的作用并非是对下属的控制、命令与指挥,而是“沟通”。命令与指挥是单向的,而沟通则是双向的。沟通是建立在双方平等协作的基础上,这可以消解上下级之间的冲突。控制幅度不单取决于主管的有限理性,而且还取决于下属的沟通意愿。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以“沟通幅度”原则代替控制幅度原则更为合理。
其二,现实中,我们不可能依据某原则或惯例指定一个管理者能有效管辖的特定数。管理幅度原则应该是,一个管理人员能够有效管辖下属的人数有一个限度,但是确定的人数取决于一些基本因素的影响,即在组织设计时应找出各种具体情况下限制管理幅度的原因,而不是假定存在的一种在广泛适用下人数的限度。这些影响因素包括:下属的经验与受训练程度;工作任务的相似性和复杂性;工作地点的空间距离;使用标准化的程度;组织管理信息系统的先进程度;组织文化的凝聚力以及管理者的管理风格等。
5.部门划分原则
部门划分实质上是分工原则的继续,该原则称组织中的活动应当经过专业化分工而组合到部门去。部门的建立通常可依据所开展工作的职能、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设定的目标顾客、所覆盖的地理区域或者将投入转换为产出所使用的过程等。部门是构成科层组织的基本单位,部门的划分方法应反映最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的要求。
然而,问题是部门化的组织中常常会出现各部门追求部门自身的利益而看不到全局利益的情况,这尤其以按职能划分部门为甚,没有一项职能(部门)对最终结果负全部责任,每一职能领域的成员相互隔离,很少了解其他职能的人在干些什么,不同职能间利益和视野的不同会导致职能间不断地发生冲突,各自极力强调自己的重要性。由于各部门不对最终结果负全部责任,因而在发生错误的时候往往难以找到真正责任者。正如夏弗(Robert H. Schaffer)所强调认为的:组织部门划分得清清楚楚,正是最好诿的过错的方法,凡是这方面的老手大概都知道,绩效不良几乎完全可以推到制度身上去,可以推到别的部门身上去,或是推到非我能控制的因素身上去。”
不仅如此,组织设计在划分部门时往往强调采用统一的划分标准,以使企业各基层组织活动有一致的规范,便于管理。其实,部门划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建立一种各层次都平衡,而且又以一致性和等同基础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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