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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1-11 00:06:56
风险投资,进而从供给的角度增加风险资金的来源。
  
  纵观国外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可以看到,其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全面,既考虑了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也注意到对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公司实施税收鼓励。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1224部分规定,对小型企业投入2.5万美元的投资者,在此项投资中遭到的任何资本损失,都可以冲抵其一般收入,从而减轻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降低了投资风险。英国还有对风险投资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各国实施的税收优惠措施对于推动个人资本流向风险投资企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根据我国实际,对风险投资者可以考虑的税收优惠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制中增加亏损结转的规定,这样即使投资者的投资失败,还可以通过亏损的前转或后转来弥补损失,以利于消除风险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为解决风险投资者在获得较高收益时,要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而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的优惠,即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确定该期限内每年的平均收益,根据该平均值选择适用税率,并计算出该期限内应缴纳的税款,比较投资者实际缴纳的税款额,多退少补。二是对从事风险活动的投资者所获得的收入在一定条件下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如对法人将风险资本金投资于高新技术的研发项目,可享受减征或兔征所得税的待遇;对投资者把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对风险投资者发生亏损可以实行税收抵扣。三是对持有风险股票、符合时间要求的投资者来自风险投资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对从事高科技开发的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所得,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同时对这些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提高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以体现政府对高科技人才的激励,从而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3.对风险投资公司实施税收优惠,促进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
  
  对风险投资公司实行税收优惠也是各国支持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一条渠道。如美国为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成立,政府规定发起人投入1美元便可从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以及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再如,法国对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中获得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各国所采取的上述税收优惠措施,极大地促进了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
  
  我国应允许以各种形式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并逐步形成风险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公司配套运行。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其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的合伙人,其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风险投资公司还可考虑从盈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3年,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应该征收投资的技术进步税。对那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家先进水平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可征收低税率或免税,对技术落后的项目应征收高税率,以此来调动全社会向先进技术项目投资的积极性。
  
  在风险投资的后续阶段,企业或项目在一定范围内有可能上市,对风险投资公司通过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的交易费用、印花税等应予以免税。
  
  4.完善对风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改革增值税。一是改革目前的增值税征税方法,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风险投资企业加速生产设备更新,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从而有利于促进风险投资发展。二是对企业的无形资产投入应允许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风险投资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产品面向世界,以高新技术产品带动出口贸易往往是各国发展高新技术风险企业的主要动机之一,因此,还应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彻底退还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的增值税,以提升高新技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其次,改革企业所得税。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改革对风险企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方式,即主要应采用税基式减免,并辅之以税率方式减免。税基式优惠主要强调事前优惠,即只要企业实施了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不论是否取得成效,都可以成为税收优惠的对象。这样可以提高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积极性。二是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办法。目前企业所得税法规,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若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的盈利企业,可加计扣除50%。而风险投资的成功率较低,风险企业微利或亏损是很普遍的现象。“盈利企业”的限制使亏损企业无法享有该项扣除,更难摆脱亏损局面。建议取消“盈利企业”的限制,受惠企业因当年亏损不足以抵扣规定扣除额的,可适当向后结转。同时,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企业尚处于初创时期,中小企业较多而资金薄弱、研究开发费用较难增长或增长幅度很小的特点,对研究开发费用增额扣除优惠应取消“增长比例”限制或降低该比例标准。三是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方法。加速折旧对企业从事风险投资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日本、法国有科研投资中的不动产在第一年折旧50%的规定,美国实行的加速折旧带来了投资的扩大。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应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问题,同时应明确风险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并允许不扣除残值计提折旧。四是适当放宽其税前列支费用标准,提高职工教育费的提取比例,并允许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开发投资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企业在科技开发和应用中所面临的风险,其数额可按企业投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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