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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称亲友间发荤段子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0-02-21 14:58:19

  人民网北京2月8日电 (记者孝金波)今天上午11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厅级检察员、高级检察官韩耀元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两高”新司法解释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为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亲戚朋友间发了几个“荤段子”算不算犯罪?界定的标准是什么?有没有数量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解释:首先,要看“荤段子”的内容是不是属于淫秽信息。如果属于淫秽信息的话,还有一个数量标准。再有就是看它传播的范围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传播”,是指通过各种方式使淫秽物品或淫秽电子信息在社会上流传的行为,具有公开性、扩散性、广泛性和社会危害性等特点,结果是使不特定的多数人获取淫秽物品或淫秽电子信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短信息200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定罪处罚;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短信息400条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而亲戚朋友间发几个“荤段子”,一般不符合“传播”的特点,也谈不上按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厅级检察员、高级检察官韩耀元说,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还需要正确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不应用法律的手段特别是刑法的手段去解决道德问题,也不能把一般违法都当成犯罪来打击。当然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提倡发情趣健康、催人上进的短信,而不应提倡发淫秽色情低俗的段子。发淫秽色情短信即使不构成犯罪,但有的也可能构成违法,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时,是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

  两高明确“主观明知”网络涉黄四种情形

  人民网北京2月8日电 (记者孝金波)今天上午11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厅级检察员、高级检察官韩耀元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两高”新司法解释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为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介绍,在打击网络淫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确实遇到了“查处难、取证难、定罪量刑难”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这类犯罪特点,专门规定了一些条款。比如,由于该类犯罪的相关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明知”而具故意,因此《解释(二)》第八条列举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四种具体情形:

  (1)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4)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此外,还特别规定了“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情形”的条款。可以说,上述规定有助于解决打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遇到的查处难、取证难的问题。而关于定罪量刑难的问题, 《解释(二)》对有关犯罪提供了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胡伟新特别指出,要想从根本上打击网络淫秽违法犯罪活动,仅靠法律手段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社会舆论与之相配合,“多管齐下”形成“无缝对接”的惩治体系。此外,由于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还特别需要有关各方加强自身管理以及广大网民的道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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