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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手机是“相好”所赠 农妇挨打后棍杀亲夫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0-01-21 10:46:59

  只因怀疑一部价值270元的手机是妻子“相好”赠的,丈夫对妻子大打出手,并扬言第二天要找妻子娘家人说事,情急之下妻子竟持螺纹钢筋棍将熟睡的丈夫当场打死。日前,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群菊做出宣判,刘群菊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群菊在和闫全刚结婚之前有过婚姻,丈夫因病死亡留下一个女孩,生活比较艰难,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张茅乡草地村一组的闫全刚并和他结婚,婚后生了一个男孩。婚后靠闫全刚外出打工维持家庭生计,刘群菊在家带孩子。

  2008年4月份,刘群菊花270元给自己买了一款手机,6月底闫全刚从外地打工回家,7月4日晚闫全刚发现刘群菊有了新手机,认为自己常年在外打工,家里又没钱,肯定是刘群菊的“相好”送的,气愤异常。刘群菊再三解释,气头上的闫全刚根本听不进去,对刘群菊就是一顿拳打脚踢,并扬言要到刘群菊娘家说这件事,让刘群菊丢人。两人争打至深夜,闫全刚骂了句“明天再收拾你”起身躺在床上睡了。刘群菊看着自己全身的累累伤痕,想到闫全刚第二天还要到娘家闹事,心如刀绞,下床拿起家里拌鸡食用的螺纹钢筋棍朝熟睡的闫全刚头部猛抽过去。经法医鉴定:闫全刚系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菊仅因家庭纠纷就持螺纹钢连续猛击被害人的头面部,直至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有一双未成年儿女,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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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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