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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黄色短信涉嫌违宪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0-01-21 10:46:36

1月16日,上海移动方面公开表示,将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关键词对短信实施预先过滤,如果公安部门认定该短信属于“黄色淫秽”范畴,该用户的手机号码将永久作废。看完这则新闻,出于职业思维,笔者觉得执法部门出台的手机“治黄”措施明显违反了我国的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就是说,检查通信的事由只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安全,一个是追查刑事犯罪。个人之间发送几条黄色短信,如果说影响到了整个国家的安全,那肯定是极其荒谬的。因此,能够对个人之间发送黄色短信的通信记录进行检查的就只有追查刑事犯罪这一事由了。

  个人发送黄色短信有没有可能构成犯罪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传播淫秽短信达到一定数量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因此,发送黄色短信确实有可能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可以为了追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需要而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发送黄色短信200条以上的才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发送黄色短信400条以上的才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个人之间发送几条黄色短信不可能构成上述犯罪,公安机关丧失了检查个人之间通信的法定条件,强行检查只会侵犯当事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退一步讲,即使公安机关为了侦查当事人发送的黄色短信是否超过了定罪标准而对其通信内容进行检查,也应该在掌握相当的证据后才能介入。也就是说,检查通信内容只能是事后行为,不能事先通过提供关键词的方式对短信实施过滤。事前检查的方式不仅将所有人视为发送黄色短信的“假想敌”,而且也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

  该打压的是特权思想 刘庆方(深圳)

  深圳“1·2”交通肇事逃逸案经过11天的艰难取证,案情终于真相大白。撞死人的竟是当地的交警。事后当地交警部门表示会从严处置,决不包庇、姑息。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是群众希望看到的。然而,其背后的问题,令人深思。

  出事路段交通颇为繁忙,肇事司机不仅醉驾,还把车速开到100公里。作为执法者胆敢如此无视交通规则,说到底还是特权思想在作怪。平常不时可以在大街上看到公权部门车辆横冲直撞的霸道行为,说明特权思想在某些公权部门并不少见。特权思想不是一两天形成的,如果公权部门能在这种特权思想一抬头时就把它狠狠打压下去,并自揭“家丑”,公诸于众,而不仅仅是内部低调处理,相信这种特权思想就不会泛滥,就不会发生诸如此类的事故。等到出大事了,才去及时处理、总结、整顿,这种亡羊补牢式的措施虽未晚也,但毕竟是被动的。未雨绸缪,始终保持严厉的制度约束,让特权思想无处藏身,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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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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