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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作家,你的著作权该怎样维护?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12-25 13:25:50

科普作家,你的著作权该怎样维护?

  ■ 将新闻进行到底

  “本来创作科普作品已经很难了,还要经常受到侵权困扰,想方设法维权。”在12月15日举办的“维护科普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专题报告会”中,一位从事科普创作几十年的作家这样说。

  科普作品创作难,然而,作品完成后,能做到没有任何纠纷的安心出版却并不容易。科普作家遇到的侵权案例屡见不鲜。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方式增加,作家维权就更加困难。据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居云峰介绍,全国的科普作家会员有2700多名,加上各个省市的科普作协,大概有三万多名会员。除了这个群体之外,还有很多作家面临科普作品维权难题。

  作为中国科协会员日的系列活动,报告会邀请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专家张洪波 常务副总干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作专题报告,并以现场互动的方式向会员解答了有关维护科普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

  改编权能收回吗

  作家王文(化名)2004年出版了多本长篇科幻童话,宣传效果不错,销售情况良好。有一个文化公司的负责人来找他,希望改编成卡通画册,之后再出动画片。

  在改编之前,文化公司看到王文与出版社2004年的合同傻了眼。原来,在与出版社的合同中,作家签订的合同写明“改编权独家授权给出版社”,但是王文表示,这几年却没有因此从出版社拿到一分钱的改编权相关费用。

  王文应该怎么办?难道要等到10年以后合同到期时,收回改编权再改编成画册和动画吗?

  专家支招(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这种情况主要看和出版社签订合同中的规定。具体来说,由于作者并没有从出版社手中获得相应的改编权权益,比如报酬。同时,出版社在这几年的过程中,并没有行使改编权,对作品进行诸如漫画、动画或卡通片等形式的改编,因此可以与出版社协商收回改编权。

  具体的做法是,写一封信给出版社,表示希望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签一个补充协议。因为在这6年中出版社并没有对作品进行改编,没有行使改编权,同时作者也没有获得改编权的收益,因此作者要求收回改编权。在信中写明,要求出版社回复的日期,或者在信上签字盖章等。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由于作家往往对合同内容和某些具体条款并不那么熟悉,因此在签订时可以请专业人士审查或指导一下。授权出版年限不推荐授予过长,最好不要超过5年,这样对作者来说比较灵活。同时,对于授权出版社的哪些权利,要写清楚。

  案例二

  出版权可以转让吗

  作家高磊(化名)与出版社签订了5年的合同,在此期间出版社把台湾地区的出版权卖给了台湾的出版社,繁体字版权有没有权利转让呢?此外,高磊看到网站上出现了自己作品的连载,不需要支付费用就可以看到,但自己并不知情。其他的出版社也将自己的一些作品和其他作者的作品一起汇编成作品集出版,自己也没有拿到报酬。他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专家支招:台湾地区出版权的问题还是需要看合同。一般情况下转让繁体字版权要事先通知作者,同时有分成,大体是五五分成或者四(作者收益)六(出版社收益)分成。如果既没有事先通知又没有把版税的收入给作者,是存在违约的。

  关于把作品放在网站上的问题,如果在合同里约定,为了图书宣传需要,可以把书的几千字或1万字以下用于宣传;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出版社是不可以擅自或者许可他人把作品放在网上的。

  汇编权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的问题,如果有证据,把作品汇编了同时没有告知作者也没有给稿费,可以通过文字著作权协会来联系出版社解决。如果作者把法定许可获酬权授权给文著协,文著协可以依据规定帮助作者追得稿酬。

  这些问题要在签合同的时候就注意,是否只是授予出版社中文简体字版权,什么样的传播介质,是否包括港澳台,都要写清楚。版税和稿酬的付酬方式也要谈好,是按照实际印数还是销售数支付,这有很大区别。可以在合同中有规定,请出版社每年提供一份销售报告。如果出版社不提供,要写清楚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核查印数。至于查印数方法,出版社在印刷的时候有一个四联的书刊委托印书单,会有出版社、印刷厂和当地新闻出版局的盖章,作者可以通过印制单来核查。

  另外提醒作者,现在有的出版社在和作家签订出版合同的时候,会拿一份1999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图书出版合同式样,宣称这是国家规定的不能修改。我们要告诉作家合同是可以修改的,合同应该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作者可以就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与出版社协商。

  案例三

  大批量复印教材算侵权吗

  作家王宁(化名)发现自己的某科技类教材被一些公司用于培训员工,而这些公司仅仅购买几本教材,却大批量地复印给员工。复印书的成本很低,而这对于作者来说不是一种侵权吗?

  专家支招:这种情况在我国很普遍。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现在有些法律关于复制权的规定滞后,复制权的规定仍需要细化。

  台湾管理复制权的相关组织在台湾高校图书馆的公共复印机上装入一种SIM卡,如果要复印教材或其他书,需要输入书的ISBN编号,同时有银行卡的支持才能复印。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复制权,但复制权保护在我国推动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现在我国还没有关于教材使用文字作品的具体付酬标准,国家版权局正在做这方面的调研,将于明年出台具体的付酬办法。如果明年这个标准能出来,会使更多的作者从教材这部分获得回报。

  ■ 相关数字

  3888种

  2008年全国共出版科普图书3888种,比2006年增加了726种,占2008年自然科学技术类图书的5.5%,比2006年下降了0.05个百分点。

  0.45亿册

  2008年全国共出版科普图书0.45亿册,比2006年减少了约400万册,占2008年自然科学技术类图书总量的9.7%,比2006年下降了2.59个百分点。尽管2008年科普图书出版发行量比2006年有所下降,但总体来说,平均发行量依然高于自然科技类图书。

  561种

  2008年全国科普期刊出版种数和出版总册数分别为561种和1.43亿册,分别占自然科学类期刊出版种数和出版总册数的11.7%和29.7%。

  加大科普作品保护力度,可以让科普作家安心创作

  ■延伸阅读

  网络时代,维权面临新难题

  专家表示,在新的数字网络环境下,科普作家也面临新的维权难题。据悉,有统计称,数字出版的产值在2008年达到530亿,今年将达到750亿。如果能维护好这方面的著作权人权益,也将会给作者带来不小的收益。

  专家介绍,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出现了很多新的作品传播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互联网传播,例如网络在线阅读、网络下载、转载,数据库等;移动存储设备的数字出版,如电子阅读器;依靠移动通讯网络进行的数字出版,如手机阅读、手机报等。

  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介绍,移动通讯这种传播模式比传统的出版模式结算快,也相对比较规范。

  文字作品的手机出版、电子书、电子杂志、数据库销售、在线阅读和收费下载、按需印刷以及广告分成等业务模式逐渐清晰,著作权人应能从中获利,但往往鲜有人拿到钱。

  从最初的希望作品在网络上免费传播,到现在的收费阅读,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经过十年左右的发展,张洪波坦言,“现在应该已经到了作者从网络要经济回报的时候了”。但是,由于版权授权渠道不畅通,海量作品授权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作者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曾指出:“集体管理是解决网络版权问题的有效途径。”张洪波也介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彻底改变单一作者对强势使用者的不平等或弱势地位,有效地推动作品的传播、使用和授权问题,可以帮助作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帮助作者审查合同、追偿稿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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